关于2017年普选行政长官,反对派鼓吹“公民提名”,以对抗人大常委会的决议和基本法的宪制规定,鼓吹“公民提名”就是“真普选”。这是对民主性质和实现民主程序的严重歪曲。
首先,普选本身并非民主的实质。民主的实质是“人民当家作主”即人民的代表掌权。民主的“鼻祖”阿里士多德就反对民主是“普选”。他主张真正的民主是“抽籤”。因为民主(demoscracy)一词在希腊语中由demos(公民)和cracy(治理)组成,故民主应是公民治理的政体。既然公民都有平等机会参与管治“城邦”,不论你财产多寡、知识高低、人的贫富,机率都是一样,故他在《政治学》一书中就批评民主选举只属于“旨在维护穷人利益而非公共利益的政体形式”。香港反对派正是这样鼓吹“公民提名”选举而非公民管治,且反对并主张取消功能界别参政议政的非“公共利益政体”形式,从而偏离真正民主的性质。
其次,普选导致“强人专制”。近代民主国家的民主竞选实是资源竞选、强人比拼。像美国的总统选举,竞选经费越多,自我打扮、自我包装、自我推销越成功便赢得选举。民主选举还导致对敌手设埋伏、揭私隐、互抹黑、出奥步的台湾式“不分是非,只问蓝绿”的族群分裂创伤难以治愈。香港反对派高叫“普选”,其目的就是推出其集团代表人物上台,民主党近日鼓吹“政党轮流执政”夺取特区政府管治权,就与民主是“公民治理”的实质原意相去甚远。
民主选举的前提和条件
其三,民主选举必具备前提和条件。美国民主理论家、密西根大学教授卡尔.柯恩的名著《民主概论》指,实现民主之路首先要有前提和条件。第一个前提是社会的存在和对社会的自我认同。“要是没有社会的存在和认同,也就没有理由需要管理社会的民主了”。香港回归至今17年,反对派并不承认这个已回归中国的“社会存在”,有的还在重温殖民旧梦,鼓吹“宁可当美国狗,也不做中国人”,配合英美要把香港变成反华桥头堡。至于“自我认同”,前年钟庭耀搞“香港人拒认系中国人”和烂果报煽动港人与内地同胞对立,便说明香港民主的社会条件和自我认同远未达到,硬是推销“公民提名”,只会製造和加深族群矛盾和裂痕,不利团结、安定、和谐。
其四,民主是要有条件的。柯恩教授根据美国和欧洲的经验列出民主要有五大条件:其中最重要的两个条件是民主的保护条件,以及民主的法律条件。先说民主的保护条件:若没有一个强势政府,军阀割据混战,或民不聊生,或沦为海盗,问民主从何谈起?若连国家主权都保不住,何来民主、人权?香港回归前155年,主权和治权落在英殖民政府手里,港督都由英政府委派,哪来的普选行政长官?唯香港回归祖国主权在中央政府手中,才有人大常委会和基本法的宪制保障香港有了“普选”的决定和时间表。“公民提名”撇开这个保障条件鼓吹“国际标准”是不知民主的本和末,更本末倒置。
保护和法律条件至关重要
民主普选的第二个条件法律条件。如果普选不根据法律去搞“公民提名”,则财大气粗者、有外国势力撑腰者、善于化妆打扮者、巧舌如簧者、弄虚作假者不都可以为所欲为、各行其是、削尖脑袋成为行政长官了?基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保证了普选的合法性;第二款规定:“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人大常委会决定“提名委员会”参考基本法附件一的“选委会”四大界别的委员组成,有广泛的代表性;而民主程序是由整个机构提名和少数服从多数,既合《基本法》规定,也合全国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大的宪制原则,更符合民主的程序。
“公民提名”既歪曲民主的性质,也违背民主选举的前提和条件,故它是假民主、假普选。其手段是拉“公民”作大旗,行政党或少数人夺权,对大多数港人专政,故必须揭露和批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