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政党政治或政党轮替能否解决管治问题,是一个待决或需要求证的命题。解决管治问题,首先要了解管治问题的原因,才能对症下药。香港的管治问题,原因是很多的,政团政治甚至连其中一个原因都不是,政团政治反而只是干扰因素,岂能以政团政治解决不是政团政治造成的管治问题呢?
最近立法会主席曾钰成提出香港需要实行政党政治,讨论普选可以与制定政党法一併考虑。这不是什么新鲜的见解,早在香港回归前,已有一些人提出过这种主张,笔者当时也写过评论认为不可行。现在香港回归17年了,政府出现了不少的管治问题,有人旧事重提,香港社会是不是应当与时俱进,重新考虑呢?
支持香港政党政治者认为,政党政治可以解决行政长官在立法会没有“票”的问题,政团轮替是化解“永远的反对派”的困局的唯一办法,政团政治是解决香港管治问题的简单办法,又是组成行政长官管治团队的唯一途径,还说这是发现行政长官人选的适当机会,云云。总而言之,好处很多,坏处如果不能说没有,也不是太多。有人还把不愿意加快政党政治的情况说是讳疾忌医,是消极等待衰亡。
“永远反对派”是伪命题
笔者不同意上述种种理由,逐点分析如下:
香港回归以来的五届立法会,行政长官在立法会都有超过一半的建制派议员的票,不会像最近美国奥巴马政府得不到众议院支持,要临时关闭联邦政府的非紧急开支,更不会出现17年前克林顿政府得不到参众两院支持的情况。回归17年来,建制派议员在重大的问题上都基本支持特区政府,没有出现香港基本法第50条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的情形,基本法第23条的立法是特区政府主动撤回。
香港存在反对派,但“永远的反对派”的提法是一个伪命题。尽管反对派议员在重大的问题上未必支持特区政府,也有捆绑反对的情况,但特区政府比较不重要的法案却可以得到部分反对派议员的支持。该等议员也有代表性问题,他们不能背离选民的意志做损害其选民利益的表决。在回归以来五届立法会中,也许孤陋寡闻,笔者没有找到对政府提出的法案永远投反对票的反对派议员。香港如要实行政团轮替,其前提是全部政团实现法制化,至少有一个政团有能力执政,到了该政党中衰时,才谈得上发生轮替问题。如果没有政团有能力执政,把管治问题当作沙盘演练,就无所谓轮流执政问题。
管治人才非只依託政团
对于政党政治或政党轮替能否解决管治问题,是一个待决或需要求证的命题。据笔者观察,香港政团,捣蛋有馀,创建不足;有心创建,无力回天。目前没有任何政团,能够提出一份高瞻远瞩的施政报告,提出一份像样的财政预算案,起草一份重要的法律,解决香港特区的任何一个老大难的问题,培养出一队相当于主要官员人数的管治团队。
其实,解决管治问题,首先要了解管治问题的原因,才能对症下药。墨子《公孟篇》说:“人之所得于病者多方。”有的国家或地区的管治问题,是政党政治问题,解决了政党政治问题,管治问题也就解决了。但如果不是,而用不是的方法来解决,只能使管治问题更加恶化。香港的管治问题,原因是很多的,政团政治甚至连其中一个原因都不是,政团政治反而只是干扰因素,岂能以政团政治解决不是政团政治造成的管治问题呢?
香港并不缺乏各种各样的人才,尽管政治人才较少,但也不是没有。然而,香港是有的人才依託于政团,但并不是人才从政团的活动中脱颖而出。即使如此,也没有一个政团足以吸纳香港的各种人才,尤其是政治人才。在这种情况下,难道一宣布政团可以执政,就可以吸纳政府管治的各种人才吗?也许对投机的、沽名钓誉的“人才”是如此,但对有抱负的真有才干者而言,就未必如此。
一切政治离不开基本法
说到最后,还是万变不离其宗,离不开香港基本法。对不识货的人而言,香港基本法是死的法律,不是活的法律。对识货的人而言,香港基本法却是活的法律:对正当的政团政治,有鼓励的作用;对不正当的政团政治,却有限制的作用。在此不可能以一篇短文作全面的阐述,但可以举例说明如下。例如:
香港基本法第12条明确香港特区直辖中央政府的法律地位。这意味?代表香港特区的行政长官直辖于中央政府。第43条第2款又明确行政长官向中央政府负责,这又意味?行政长官要与中央政府保持一致。如果行政长官有政团背景,而该政团不愿意与中央政府保持一致,就会令行政长官感到为难,难以履行行政长官的职责,所以行政长官不具有政团身份是恰当的。
香港基本法第48条第(2)项也明确行政长官有执行基本法的职责。这意味?行政长官有执行作为该法组成部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释法,这对建制派的政团而言,可能没有问题,但对某些反对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的反对派政团来说,可能就有问题,也必将影响行政长官依法履行职责,结论同上。
对行政长官不能具有政团身份的其他理由,回归前后都有提过多次,在此就不赘述了。
作者为资深评论员,法学博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