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 昭
反对派提出的“公民提名”,成为近日有关二○一七普选特首的议论热点。对此,“佔中”发起人之一的陈健民认为,只要中央心胸不那么狭窄,“大量”一些、宽松看待,“公民提名”未必不可行、也未必违基本法。
这真是怪论中的怪论、A货中的A货了。
“公民提名”如何可以“宽松看待”?和心胸狭窄不狭窄又有什么关系?难道“公民提名”明明不符合基本法第四十五条有关组成提名委员会的规定,明明在法规上并无依据,甚至可能会令到二○一七普选特首增添不少困难以至变数,为了表示心胸开阔、“大量”,就要任其横冲直撞、自把自为了么?
事实是,“公民提名”的提出,本身就不是那么开阔、宽松的一回事。
表面上,“公民提名”只是为了让更多的人有参与特首选举的机会,包括“泛民”中人以至反对派,如此可以令选出来的特首更具代表性,也更利于日后的施政。而且,基本法第四十五条不是也说要组成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吗?“公民提名”的代表性最广泛了,如此不是也未违基本法吗?
但事实上,特首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并不仅仅是一个人数多寡的问题,更不是人数越多、代表性就越广泛。日后提名委员会按现行选举委员会的办法组成,即分为工商金融、专业、劳工社工宗教及政界四大界别,各佔四分之一,体现的除了广泛性之外,还有一个均衡参与的问题,即代表社会不同阶层、界别、行业的利益,这是回归后实施“港人治港”、高度自治,保持特区繁荣稳定的一个基本原则和要素,不容漠视和打破。
如此“公民提名”能做到这一点、能做到确保均衡参与吗?
更重要的是,提名委员会必须确保和有利于选出爱国爱港的特首治港,对中央和特区负责。这是提名委员会最重要的宪制责任。“公民提名”又能做到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