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委员会委员、港区全国人大代表谭惠珠近日在接受传媒访问中指出:在普选特首问题上,只有提名委员会具有提名权;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都从未将这个权力交给提名委员会以外的任何人。
“珠姐”还指出:所谓“公民提名”,作为一种民间活动,向提名委员会提出请求考虑某些人,那是可以的,但这只可作为一种“推荐”而不是提名。
事实是,自特首普选提上议事日程以来,在港人社会出现了各种观点和议论,其中有些确实是出于对情况的不了解,也有一些对中央给予的普选承诺还将信将疑。这些疑虑都是可以通过时间去逐步提高认识、加深了解和取得共识的。但是,对一些明显违反、抵触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决定”及似是而非的说法,则大有加以揭露驳斥的必要。其中一项颇能误导公众和蛊惑人心的说法,就是所谓的“公民提名”或“全民提名”。
这一说法的谬误,在于完全漠视、背离了基本法和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基本法已经白纸黑字写明,特首提名委员会按照特首推选委员会的办法组成,即由工商经济金融、劳工社工宗教、专业、政界四大界别各佔四分一组成。至于人数方面,首届推委会四百人、后增至八百人、再扩及一千二百人,未来提名委员会人数多寡,“决定”说可以酌增。
这样组成的提名委员会,是具有宪制地位和法律权力的委员会,只有他们才有权提名产生特首候选人。其他一切机构、人士免问。这绝非什么民主不民主、公义不公义的问题,而是必须依法而为、依法办事。不能张三李四、人多就可以拥有特首提名的权力,如此特首候选人的合法性从何而来?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还要来干什么?
因此,不管是什么“学民思潮”还是其他“泛民”人士,不论是出于恶意、善意还是误解,特首候选人只能由提名委员会提名,不存在任何“公民提名”,此点必须斩钉截铁明确,绝不可含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