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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远展:薄熙来案庭审凸显中国刑事立法缺陷

据媒体报道,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薄熙来“两次强烈要求”谷开来出庭作证,公诉人及辩护人也申请谷开来到庭作证。法庭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的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法院可强制其出庭作证,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也有学者指出,《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本身的规定就存在缺陷,“证人作证义务豁免制度的核心是要免除证人提供证言的义务,既包括证人提供书面证言的义务,也包括证人出庭作证的义务。如果证人不必出庭,但还依然负担提供书面证言的义务,那么证人作证义务豁免就是一句空话。”薄案审判中,谷开来并没有出庭作证,但在此之前却提供了书面证言,可以说与此有关。

  这种制度上的缺陷,实际上人为地使被告人的亲属陷入两难悖论的道德困境当中。因为,如果其选择了“大义灭亲”,就应当承担作证的义务,包括出庭作证的义务。相反,如果其选择了“亲亲相隐”,就应当被豁免作证的义务,包括提供书面证言和出庭作证的义务。否则,被告人的亲属如果既提供不利于被告人的书面证言,而又不出庭作证,其态度便显得十分“暧昧”:介于两可两不可之间,既不是“大义灭亲”(在不出庭作证时),也不是“亲亲相隐”(在提供书面证言时);或者也可以说,既是“大义灭亲”(在提供书面证言时),也是“亲亲相隐”(在不出庭作证时)。

  借用“亲亲相隐”的那个著名的典故来比喻,被告人的亲属是既要做叶公眼中的正直的人,子证父罪,又要做孔子眼中正直的人,子为父隐。显然,通常情况下这是难以两全的,不利于保护家庭伦理、保护亲情,也违背了确立亲属作证义务豁免权的立法初衷。究其原因,这一矛盾的出现,可以说是由于立法本身的缺陷造成的,而不是被告人的亲属的选择造成的。这大概就是探讨此案的一般意义所在。

  也许有人会说,中国刑事诉讼立法刚刚引入“亲属作证义务豁免制度”,走的是一条渐进的、具有中国特色的“中间路线”,既确立亲属作证义务豁免权,同时又对这种权利加以限制,规定被告人的亲属享有不出庭作证的权利,但是并不免除其提供书面证言的义务,以防止亲属作证义务豁免权滥用会对打击违法犯罪产生消极影响。诚然,如果立法者想走这样的“中间路线”,也许的确未尝不可。但是,这一“中间路线”的效果如何,却需要司法实践的检验。目前的薄案审判,实际上就提供了一个检验的机会。

  由于薄案的重大影响,而且案件中出现的这种特殊情况对于准确理解和适用《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除外”规定具有典型判例的意义,对于进一步完善中国刑事诉讼立法中的“亲属作证义务豁免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作者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责任编辑:郑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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