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区扶贫委员会及“关爱基金”昨日宣布,向非综援户、非公屋户低收入家庭发放一次性的生活津贴,居于工厂大厦“劏房”的住户也在受惠之列。
有关津贴,金额分为一人户三千五百元、二人户七千元、三人或以上为一万元。有关津贴,对上一次扶贫会议已决定发放,但当时委会成员对厂厦劏房户是否应获津贴存在争议,经过进一步收集资料,直到昨日才有结论。
而身兼扶贫委会主席的政务司司长林郑月娥昨日在作出有关宣布时强调,发放津贴只是为了体现对低收入人士及家庭的关顾,与工厂大厦劏房的合法性无关,居于厂厦劏房的住户应尽快迁出,房屋部门亦会继续执法。
这确实是一个相当复杂的问题。目前,据当局统计,居于工厂大厦劏房的住户约为五千户,其中有单身青年,也有一家数口的家庭,人数当在一万五千至二万之间。从经济状况而言,他们可能是这个社会收入最低、生活最拮据的一群,但“财爷”每年在预算案作出的惠民纾困措施,包括综援“出双粮”、公屋免租两个月,以至电费补贴等,他们都无福消受,分享不到一点好处。
大厦或旧楼的劏房户,生活环境已经够恶劣,而厂厦劏房户就更是“劣中之劣”,但他们反而丝毫不能受惠,如此“扶贫”和“关爱”二字确实是要打问号的;但问题的关键又在于:工厂大厦分隔成劏房出租,做法本身是违法的,屋宇署、消防处已经三令五申要取缔,如果政府的扶贫委会及关爱基金又向居于其中的劏房户发放津贴,那不是“左手打右手”、自相矛盾了吗?
因此,扶贫委会及关爱基金在这一事情上左右为难、进退维谷,是可以理解的;那么,委会最终决定向厂厦?房户发放津贴,做法又是否正确和合法呢?答案应是肯定的。
事实是,工厦劏房的消防安全,以至在“建筑物条例”上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用途,由“住机器”变成住人,都是违法的,在法律上必须被禁止;但是,厂厦劏房的存在,已是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近年私楼租金飙升,一个二、三百呎的小单位租金也要过万元,轮候“上楼”的公屋申请长龙最快也要三年,如此劏房包括厂厦劏房应运而生,成了低收入一族的“恩物”,最低限度“独门独户”,一家人有个安身之所。因此,今天要对低收入人士或家庭提供生活津贴帮助,撇除厂厦劏房住户不在考虑之列,是根本不切实际、也不合情、不合理的,住厂厦劏房是迫不得已的选择,又怎能反过来因他们栖身厂厦劏房而要剥夺他们受助的需要和权利呢?
因此,事态十分清楚,厂厦劏房户应该获得生活津贴,不应存疑;但另一方面,劏房问题特别是厂厦劏房的存在,却必须引起有关当局及社会人士的正视。劏房是当前港人社会贫富悬殊加剧和“贫者愈贫”的一个缩影,劏房居住条件恶劣,还存在火警和治安隐患,对孩子的成长尤其不利。眼前有人说,劏房的存在已是客观事实,与其任其非法经营,不如合法化给予监管为佳。此说值得商榷。劏房违规存在,不应合法化,解决劏房问题的根本出路在增加公营房屋供应,缩短轮候“上楼”的时间。而在问题未能解决前,有关当局应加强对劏房特别是厂厦劏房的巡查工作,尽可能排除火警及治安隐患,情况实在太恶劣的要加以取缔,以保障市民安全。
本文是大公报社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