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香港《南华早报》8月19日发表评论文章,原题:政制改革需要变中求序
尽管特区政府仍毫无动静,香港每个星期都有团体提出政改方案。最新的方案由汤家骅议员提出,他建议2017年用单一可转移票制选出特首,作为争取较低提名门槛的谈判筹码。
怀疑论者继续质疑,普选特首是否就能解决香港所面对的一切结构性社会及政治问题。如果亲中人士当选,泛民还是会在立法会拉布妨碍施政。如果泛民人士当选,建制派议员亦会这样做。
我们的比例代表制度,排除了多数党出现的可能。再者,虽然政党政治实质上存在,但是香港在宪法上是中国的特区,并非独立国家,因此不容许像议会制国家那样由议会的多数党或政党联盟去管治。政府正式咨询未开展,我们的政制改革似乎已走入死胡同。
现在是时候努力想想:如果要根治香港的毛病,令这个充满活力的城市重拾政治健康,必需要作出什么改变?我们要重新检视普选是什么,为何这样重要,以及政治制度成功运作还需什么必要条件。虽然这可能令很多提倡普选的人士不安,但其实并非大不敬的事情。
普选的定义就是普及而平等的投票权。正如维基百科告诉我们,普选最初的意思只是成年男性的普及选举。许多国家都经历了很长时间才达到全民普选。法国在1792年赋予所有年满25岁男性公民选出议会的权利,是最早落实男性普选的国家之一,但法国女公民到1944年才获得投票权,或许令不少港人感到惊讶。
英国和美国的女性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经历了一番艰苦的奋斗,方争取得到投票权。英国的步伐相当谨慎,分多个阶段扩展女性投票权,到1928年才把投票权给予所有年满21岁的女性。
全民普选姗姗来迟,除了因为性别、读写能力和财产歧视,还涉及选举上的计算。普选倡议者指香港能得益于西方的经验,走得更快。固然,西方经验对香港有帮助。不过,这也意味着,西方国家用了数百年来处理建设民主时遇到的问题,香港却要在十年左右的时间内解决。
在竞选公职的权利方面,《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维护每位公民参与公共事务的权利,排除基于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主张等因素而作出的歧视,但容许施行“合理的限制”。
《公约》并没有阻止多国对竞逐政府最高职位的候选人实施较严格的规定。比《公约》更早出现的美国宪法便要求总统必须为本土出生的美国公民,须在美国居住满14年,并年届35岁或以上。
香港的《基本法》可能借鉴了美国宪法,规定特首须“由年满四十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二十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
《基本法》坚守多项国际人权公约,如果能够成功落实,将达到扩大特首选举 投票权至所有市民的终极目标。这样的确会大大扩阔公共事务的民众参与基础,符合民主政体的程序规范。不过,扩大民众参与基础会否带来良好管治,仍是一大疑问。
亨廷顿(Samuel Huntington) 在45年前发表极富争议性的著作《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当中引述了无畏的公共知识分子李普曼(Walter Lippmann)所言:“对于生活在社群的人,没有比受管治更为必要的了。如有可能,则自治;如果幸运,则受良好的管治;但无论如何,必要受管治。”
最近警方支持者和冲击者之间的对抗,以及支持和批评特首的两派人士冲突,都充分反映了群众自治是多么的困难。
随着越来越多人参与政治和公共事务,香港所面对的巨大挑战是要把新的社会力量纳入政治制度。建立新政治秩序的任务必须与扩大选举权携手进行。关键问题是:这个任务能否及时完成,免香港陷于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