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赤琰
反对派把《基本法》规定的有关选举的条文视为不普及不公平,被非议得最厉害的有功能选举与候选人提名,他们把香港的选举丑化到体无完肤。但美国的行政与立法选举也实行功能选举办法,候选人提名一贯的做法也是关卡重重,但美国人不会说他们的选举不民主、不普及、不公平。可见,以全球各地的经验看,普选没有唯一模式,八仙过海,各显神通。
有关普选应如何落实的争议,不但令立法会无法达至一个普选方案的共识,连社会也开始被动员而出现对立。到底什么才合乎联合国人权准则认可的普选?大家也该心平气和地好好去明辨是非。以下是就本港时下被争议得最剧烈的话题,一一加以辩解。
一人一票选举,只要是合乎居住条件、法律规定、年龄条件,便是普及全部合格选民的选举。反之,如因为性别、种族、宗教信仰、意识形态、财富的条件规定而剥夺人的选举权,便不是普选了。
一:普选真有唯一通行标准?
全世界的政治环境条件很复杂,因为迫于种种特定环境的情况,例如山地土著仍未有文明现代生活的参与;又例如有人犯了严重罪行,被法律规定丧失选举权;又例如欠债破产失去公共事务参与权;还有国家甚至规定某界别的公职人员没选举权,例如警察、军队、公务员等。诸如此类的选举权被摒出局,全世界因地制宜,没法强迫全球划一规定。因此即使是联合国在制订选举权时,只能以大原则去涵盖,一句话:参与(Participation)便带过去了,没法搞出一个共同遵守的选举制度,强迫各国遵守行事。即使是美国,其总统和国会选举实行一人一票的选举制,也是有先决条件的。美国的普选设下各种条件将一人一票七除八扣,可以扣到总统选举的一人一票,分五十州分别计票,而每州的选民票(Voters)结果,只能决定该州因人口多寡而分配到的选举人票(Electorates),候选人只要取得选民票的多数,那怕是一票之多,也就可以赢得该州全部选举人票,最后全国选举人票赢得多的候选人便当选为总统,哪怕是一票之差!
如果去问美国官员或其国人,他们也不会说他们的选举不民主、不普及、不公平。可见,普选也者,全球的经验显示的是:八仙过海,各显神通。没法说谁的神通才真,能到达彼岸的便是神通,彼岸便是能选出一个被认可的政府。
二:世界真有票票等值普选?
本港有人认为不但要一人一票,还要票票等值才合乎民主原则,合乎人权原则。至今为止,举世仍未有选举制度可以设计到“一人一票,票票等值”的效果。以美国为例,国会的一人一票直接选出来的议员也是有分别的。他们分别在国会有两院,众议院议员全国分成大小人口不等的选区,一人一票产生,而参议院则以州为选区,每州一人一票选出两位参议员。全国五十州共一百位议员,组成参议院,其权力和众议院大抵相同,分院的目的是参院以州利益为重,众院才是选民利益为重,可见不是一人一票去选举国会,而是一人两票去选国会。因为合格选民人人有份选举,一票也好,两票也好,都是民主选举,选举结果的行政和立法制度的模式,可有不同,而且不排除用一人一票产生功能院(像参议院)去制衡一人一票的选民院,这做法的目的是更能照顾全民更全面的利益。
三:普及公平真正意涵何在?
联合国的有关合乎人权原则所写下来的选举条例列明,“选举要合乎普及和公平”。本港有人将这原则理解为:普及就是人人都有选举权,包括选人和被人选的权利,不许有任何丁点的限制,公平就是不许有任何不同的对待,举凡选区划分,候选人提名,竞选条例规定,点算选票等等,都要做到一视同仁,不能厚此薄彼。
联合国在制订选举人权条例的第25条B项,有普及与公平的文字,但没有制订一个举世必须遵守的选举模式,而各国的做法只要将选举条文明细规定,实践透明化,有法可依,而法律又没写明不同对待,即使有人被法定受到选举权的限制,也非不可,只要言之成理,联合国也就收货不加干预。
香港有人上纲上线,把《基本法》规定下来的有关条文视为不普及不公平,被非议得最厉害的有功能选举与候选人提名,他们把香港的选举丑化到人权体无完肤,是否中肯?不必强辩,只要举美国为例,便可明辨是非。上面说到美国的行政与立法选举也实行功能选举办法;选区划分人口大小不一,十倍多人口的选区选出一个议员,不但发生在参院,也发生在众院,美国如此,联合国人权机构有干预吗?候选人提名一贯的做法,也是关卡重重,单是党的提名机制、由初选到党内最后推举,这两关就不是任人随心所欲,要做就去做的事,无论财力与政治地位就已局限只剩下极之少数的政治菁英。其之所以符合公平与普及,讲的是机会普及与公平,但为自己做好机会的准备工作却要让人拼搏一生,否则没可能入闸。
反观香港,选举法容许所有永久居民享有选举权,不计较他们是否外国公民,对非公民有如此宽厚的选举对待,举世罕见,这是远超普及和公平对待的原则,至于某些政府高职仍保留给中国公民,是合情合理合法的法定办法。
作者为香港中文大学政治系原主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