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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报:完善高官申报制度对各方皆有利

“特首办”昨日公布一项有关问责官员利益申报最新规定的“指引”,其中“私人利益”范畴由官员本人扩阔至其家人、亲属或私交好友,以及所属会所、协会,如有冲突,行政长官可要求官员放弃或託管其利益,或避免处理有实际或潜在利益的个案。

  “特首办”昨日公布一项有关问责官员利益申报最新规定的“指引”,其中“私人利益”范畴由官员本人扩阔至其家人、亲属或私交好友,以及所属会所、协会,如有冲突,行政长官可要求官员放弃或託管其利益,或避免处理有实际或潜在利益的个案。

  有关“指引”的发表,可说十分必要、也相当及时。毋庸讳言,眼前发展局局长陈茂波,以及已辞职的前行会成员张震远、林奋强,他们相关的利益冲突问题在社会上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议论。这当中,有关申报机制以及特首的处理准则是关键所在。

  昨日公布的“指引”文件,在这两方面都有了比以前更为清晰明确的规定。其中,有关申报范围,由官员本人扩大至家人、亲属、友好、所属团体、社交群体以及其他交往,包括曾受恩惠或欠下“人情”。就这一范畴而言,要求可以说是十分严格以至迹近严苛的。如申报范围扩及家人、亲属不止,连友好、团体、社交关系都要申报,还有“曾受恩惠”与“欠下人情”也属“利益”的一种而需要申报,范围实在已“包罗万有”,以至一些社会人士昨日在回应中认为申报范围过于广泛,担心官员以后会“没朋友”,也可能会令有志加入政府服务市民者“望而生畏”,如此做问责官员岂不“断六亲”了么?

  同样,“指引”的另一重点,即特首处理可能涉及利益冲突官员的做法,要求也是十分严谨的。其中包括,在任何时候,如果行政长官认为该官员的投资或利益与其公务有实际或潜在冲突的情况,可要求官员放弃全部或部分利益及投资、冻结交易、交由他人全权託管,以至“避免处理有实际或潜在利益冲突的个案”,做法不可谓不严格。而且“指引”还列明,个案如涉及刑事成分,行政长官应转交适当的执法机关处理,就更可用“严重”二字来形容了。

  因此,无论从任何尺度而言,在新“指引”下,问责官员需要申报的范围是大大拓宽了,而申报的尺度则是大大收紧了;而这一“宽”一“紧”,正好反映了梁振英政府进一步完善问责官员利益申报制度的决心和诚意,对当前社会各方的关注是十分及时和负责任的回应。

  事实是,高官问责制是回归之后,根据“一国两制”、“港人治港”、高度自治方针和行政主导而制订出来的一个新体制,其主旨精神是吸纳社会各方精英及有志之士加入政府、服务市民,而特首也需要藉高官问责制委任一批与其施政理念志同道合的人才,形成管治团队,协助其有效施政。而自高官问责制实施以来,应该看到,其成效和影响都是正面的,达到了广开才路、形成团队、有效施政的制度设置基本目的。

  但是,毋庸讳言,高官问责制推行过程中,一些具体问题相继出现,其中就包括利益申报制度,部分问责官员对有关利益申报问题认识不足、警觉性也不高,以为“清者自清”,不怕“瓜田李下”,或者以为家人亲属的利益不用理会,忽略了舆论监督和市民大众的知情权,以致闹出了一些风波,甚至因此令特区政府损失了一些难得的大将之才,是十分令人慨嘆的,当然,反对派借此攻击问责制则是别有用心的了。

  如今,通过进一步完善申报制度,不仅对政府施政、市民利益是好事,对问责高官更严格要求自己、更好服务市民,也是一项保障和督促。

  本文为大公报社评

  • 责任编辑:陈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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