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声
没有人会否认香港是一个自由和法治的社会。在这个东西方文化交融、政治取向多元的国际大都会,新闻、言论、集会、结社的自由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其法治的原则非常刚性,以至于美国人斯诺登也把香港作为政治庇护的首选。
公民抗命(civil disobedience,亦被翻译成公民不服从)是公民的自由权利达到极致的一种表现形式,其特徵是公民事先张扬的公然违法,并愿意承担违法所需要发出的代价,唤起社会舆论更大的关注和同情,以逼使政府或当权者对某些法例作出相关修改。虽然世界上没有哪个政府明文规定公民有这种权利,但不少学者倾向于认为这也是一种天赋的人权。
公然违法 背离法治精神
因为公民抗命的参与者标榜为了公共利益,不同于为了一己之私利而犯法,所以香港有些支持佔领中环的团体,近日在报章声称“违法不等于犯罪”,不能与一般的刑事犯相提并论,或者用港大学者戴耀廷的话说,“不同于打劫金舖”。
但如果仔细研判以上的观点,不难发现其立论是站不住脚的,长期渲染或灌输公民抗命的理念,会在香港社会出现一种集体的认知失调或迷思。理由有三:
一、公民抗命的本质,是以违法的行为主张政治或政策要求。然而,守法是民主良性运行的前提。法治孕育了公民社会,公民反过来又推动法治的发展和完善。两者互相依存,唇寒而齿亡。公民如果动辄以违法的手段要求权利,公民就可能沦为暴民。这就出现了法治与公民本应相辅相成的悖论:公民受到法律的制裁,或者法治被公民践踏甚至摧毁。
公民抗命“违法”的理由众多,有些涉及个人的道德信念、政治理念,也有涉及个人宗教信仰或者法律价值。但不管理由有多高尚,以违法的方式表达诉求,就是犯罪,只不过是“犯罪”行为中特殊的形式。
公然违法,挑战法治底线,导致社会动盪不安,是与香港人极为珍重的法治精神背道而驰的,所以说公民抗命的运用,必须慎之又慎。如果“佔领中环”的目的就是逼中央就范,这是非常危险的。因为一旦得逞,日后势必有人以同样的手法故伎重施。以牺牲法治而换取的政治成果,最终是无法以法治巩固的。
二、公民抗命的前提,是专制政府或当权者无视人民改革的诉求,人民除了革命和公民抗命这两个手段,别无选择。但这个前提在香港而言并不存在,因为没有人,哪怕最激进的社运分子会认为香港是一个独裁或专制的社会。而且,特区政府一直以极其真诚(确切地说,是谦卑)的态度回应公民的各种诉求。特首梁振英已经向建制派和泛民发出邀约,启动了对普选的公众资讯,何来“无视”之说?
香港人曾经是出了名的“政治冷感”,在港英时期只关注社会和民生的发展,但几乎没有政治上的诉求。回归以后,香港人有了当家做主的感觉,政治参与的热情日益高涨,这对民主事业的发展,是有益的。但同时也要牢记,我们需要的是理性抗争和良性互动,共同守护和平的香港,与近年来冒起的激进主义、分离主义和民粹主义切割。
三、公民抗命的正当性,应该建立在合法手段已经“穷尽”的基础上。换句话说,合法诉求已经无效,非公民抗命不能保障普罗大众应有的权利。公民表达政治诉求的方法,大致可分三种:走法定程序上诉,通过法院、议会或政府部门争取权利和修改法律条文;也可以行使法律保护的公民权利,示威游行、设立论坛、投书请愿以表达立场。这两种都是合法的,而且以香港现阶段的情形来看,合法手段远远没有“穷尽”到“穷途末路”的地步。运用最后一种手段,也就是不合法的公民抗命,是下下策,没必要,也根本不是时候。
不守法律 民主形同虚设
在法制健全,公民社会发育成熟的环境下,以“犯法”方式表达意见,可能违反了公民的政治义务。严格地说,因为已经存在各种表达民意民情的机制和管道,香港不存在所谓的公民抗命的假设前提和政治现实。换言之,公民应该在制度的框架内寻求理性对话而不是对抗。
最后,笔者希望强调的是,民主制度的内涵也包含了贯彻落实法治的原则,因为法治是按照人民的意愿订立法律,并以此法律作为维持社会运作和秩序的最高准则,具有凌驾一切的地位,不得轻慢。在香港,法治确保了普世价值和基本法规定的公民权利不受他人或政府的侵犯。但如果法治不受尊重,法律不被遵守,则民主制度形同虚设。自由、民主的好处很多,但缺陷也不少,比如盲动、非理性、民粹等,所以必须有一个边界,这个边界就是以严格的程序制衡民主政治、防止群体暴政的法治。
(本文摘自最新出版的英文版《中国日报》)
作者为中国日报评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