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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公视角:为吴虹飞辩解缘于行政司法过程的隐蔽

问题的关键在于,吴虹飞的言论究竟是否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要件,而公安机关如何判案的行政、司法过程往往是隐蔽,不公开的。不公开又让人联想到黑幕下的不公正。正因社会现实中,存在有人无危害公共安全的言论却被公安机关“因言获罪”拘留的案例,民众才会对吴虹飞被拘抱以同情。

  大公网评论员 谷越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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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虹飞新浪微博截图

  之后不久,吴虹飞可能意识到不太妥当,又发了一条:“我想炸——北京人才交流中心的居委会旁边的麦当劳——的鸡翅,薯条,馒头……”

  据中国青年网25日消息,吴虹飞因此微博不当言论被北京警方拘留。公安机关对其行政处罚的过程并未公开。

  吴虹飞是否应该被拘留?众议纷纭。

  一方认为,警方拘留吴虹飞有法可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规定有“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行为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吴虹飞在当下敏感时期发如此微博,易造成人心不安,危害甚大。

  但为吴虹飞辩解者认为,本案中,吴因情绪极端在微博上发布暴力言语后,立刻意识到不妥,及时发布新微博以示纠正,其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该行为难谓涉嫌《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因为该罪的构成要件是“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亦即造成了实际的恐惧后果,譬如被指的居委会、建委,因遭恐吓而被关门等。但吴虹飞这种不当言论没有造成即刻或事实上的直接威胁。

  而根据公安部出台的公安机关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行为人自动放弃实施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结果发生,没有造成损害的,不予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依此论,针对吴虹飞的处罚方式是有弹性的,结合事实,对吴虹飞还应以教育为主:认识错误并自我纠正,可以免受行政处罚。

  为什么会有为吴虹飞辩解的声音?

  部分人认为吴虹飞“因言获罪”妨害了言论自由。准确的说,吴虹飞确属“因言获罪”,因发表不合时宜的言论被拘留。但笔者认为,吴虹飞此案中的“因言获罪”并不对言论自由构成实质性损害。

  公民有言论自由的权利,但并不代表可以肆意发表不当言论,任一国家都会对发布此类言论有法律约束。也正因如今相对自由的言论环境,对吴虹飞是否应被拘的言论,才表现出当下社会价值观的多元。

  问题的关键在于,吴虹飞的言论究竟是否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处罚要件,而公安机关如何判案的行政过程往往是隐蔽,不公开的。不公开又让人联想到黑幕下的不公正。

  正因社会现实中,存在有人无危害公共安全的言论却被公安机关“因言获罪”拘留的案例,民众才会对吴虹飞被拘抱以同情。

  今后,不妨有关部门,在处理诸如此类的案件中更多的公开行政、司法过程,这不仅更利于防患未然,对有意违法乱纪者以儆效尤,也有益于树立公权机关的公信力。

  • 责任编辑:郑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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