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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提委会不能违基本法 有法不依真普联另搞一套

根据《基本法》和2007年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是特首普选的条件,“提名委员会”是提名特首的唯一法定机构,“参照选举委员会”是提名委员会的筹建方式,“民主原则”是推选特首候选人的民主程序。

  根据《基本法》和2007年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决定》:“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是特首普选的条件,“提名委员会”是提名特首的唯一法定机构,“参照选举委员会”是提名委员会的筹建方式,“民主原则”是推选特首候选人的民主程序。然而“真普选联盟”却不尊重香港法律事实,日前公布的三个所谓特首普选建议方案不单民意基础薄弱,而且有违基本法的宪制框架,是对香港法治传统的践踏。

  中联办主任张晓明上周与全体立法会议员会面,其间重申了政改需要遵循的基本原则。事实上,关于2017年行政长官的普选问题,香港宪制法律早已对普选框架作了明确规定。《基本法》第45条第2款已预先设计了提名机制: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根据香港特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至由一个具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通过的《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产生办法及有关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提名委员会的组成方式: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香港基本法附件一有关选举委员会的现行规定组成,提名委员会须按照民主程序提名产生若干名行政长官候选人。具体来说,2017年普选特首时的提名委员会应参考2012年第三届选举委员会筹建。

  有法不依真普联另搞一套

  由上可知,《基本法》和《决定》是香港特首普选的法理依据,“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是普选的条件。“提名委员会”是提名特首的唯一法定机构,“参照选举委员会”是提名委员会的筹建方式,“民主原则”是推选特首候选人的民主程序。然而,由反对派主导的“真普选联盟”日前公布的三个2017年特首普选方案:方案一将400名民选区议员纳入目前的1200名选委会,组成1500人的提名委员会;方案二将全港分成20个选区,以一人一票的方式每区选出20人,组成400人的提名委员会;方案三由全体立法会议员及民选区议员组成500人的提名委员会,同时建议只要获得十分之一提名委员会委员的支持或百分之二登记选民的具名支持,均可成为特首候选人,虽然都设置了“提名委员会”,但不具有“广泛代表性”,“个人提名”不符合“机构提名”的规定,违反了“按民主程序提名”和“参照”组建的宪制规定,背离《基本法》和《决定》,本质上是要在基本法宪制框架之外另搞一套。

  “真普选联盟”三个建议方案违反基本法的宪制框架,民意基础薄弱,不符合广泛代表性的原则要求。方案一和方案三将400名民选议员列入选委会或由立法会议员和民选区议员构建选委会,但以政界人士居多,缺乏广泛代表性,不能平衡社会各界利益;方案二在全港20个选区选出400个提名委员,在数量上远远少于目前的选举委员会的1200名,不能真正反映香港这个多元社会的整体诉求。

  宪法普选原则具民意基础

  选举委员会具有广泛代表性,提名委员会可参照选举委员会组建。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乔晓阳在2007年12月26日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2012年行政长官和立法会及有关普选问题的决定(草案)的说明》中对此问题作了明确说明:一是因为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是香港基本法起草时经过广泛咨询和讨论所形成的共识,凝聚?各方面的智慧,有广泛的民意基础和较强的认受性。二是香港回归以来,选举委员会已经进行了三次行政长官选举,运作良好。实践证明,选举委员会的这种组成体现了各阶层、各界别的均衡参与,具有广泛的代表性。三是香港社会较多意见认为,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的组成应参考选举委员会的组成,明确参照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组成提名委员会,有利于香港社会在行政长官普选办法上达成共识。所谓参照,就是提名委员会参照选举委员会由四个界别组成的基本要素,至于组别类别和规模大小可以充分探讨加以调整。

  机构提名宗旨不能变

  “真普选联盟”建议方案违反“机构提名”的规定。基本法第45条规定“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即未来普选时特首候选人由提名委员会这唯一的法定机构整体提名产生。“真普联”的建议方案显然是“个人提名”而不是“机构提名”,普选时甚至有可能产生无数个特首候选人。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乔晓阳在今年3月24日与香港立法会部分议员于座谈会上再次强调明确这一原则:未来行政长官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候选人与现行的行政长官选举委员会委员个人联合提名候选人,完全是两种不同的提名方式,没有什么可比性。无论是按照内地法律的解释方法,还是按照香港普通法的解释方法,按字面解释,这句话可以省略成提名委员会提名,再怎么解释也不是提名委员会委员提名,它是一种机构提名。

  法治是香港的传统核心价值,特首的普选标准必须来源于《基本法》和《决定》。“真普联”提出的三个普选方案违反了《基本法》和《决定》的规定,根本不尊重香港法律事实,是对香港法治传统的无视。只有在以提名委员会普选特首的宪制框架下探讨达成共识,才能推动香港政制向前迈进,一味的对抗只有两败俱伤,毫无益处。(孟东)

  • 责任编辑:陈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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