弗里德曼夫妇引用生动的案例,说明自由选择和自由交易能够比政府更有效地提升公众的福利,从而印证了亚当 斯密的深刻见解:个人追求自己的利益,能够比刻意为社会着想更有效地促进社会(其他社会成员)的利益,用我们不很严格的话讲,利己是比刻意利他更有效的利他,这是《自由选择》的一个中心思想。但如果由此得出结论,自由仅为实现个人目标的一种手段,那就误解了两位作者的本意。在本书的引言中,作者摘录美国《独立宣言》,给出了本书的另一中心思想,“人人生而平等,造物主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如果一个人追求自由和幸福,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和任何方式禁止他这样做,自由就是他的人生目的。
确立自由作为目的有着重要的意义,所有与这个目的相悖的手段都不具备正当性,特别是那些以抽象集体的利益为名压制和牺牲个人自由的手段。现代人生而自由,这是不言自明的,不需要论证,就连集权专制者恐怕也不得不承认这一点,起码在公开场合也要表示出对个人自由的尊重,那些殿前伺候的大学士只能从后门偷运进反个人自由的迷药。虽然甘愿饮药者不乏其人,仔细观察,大多因缺乏自信,或者妒嫉到宁可自残进宫,好借皇上的鸟铳,将头顶上自由飞翔的同类击落在地。
个人自由当然不是绝对的,当然可以加以限制,但必须是自愿的,或者说自由只能让渡而不可剥夺。人们也许会问,自残进宫的奴才难道不是让渡了他的自由吗?自由人和宫奴的根本区别在于,前者为了获得更大的自由而自我限制自由,后者则以自我奴役换取奴役他人的权力。自我限制的方式是制定法律和规则,法律看上去限制了个人的行动自由,但若没有法律就没有和平秩序,在暴力横行和弱肉强食的世界里,哪里有个人自由可言?法律因此是平等的自由人之间形成的游戏规则,服从法律并非放弃自由,因为法律是他们自己制定的。为了维持和平秩序,自由人需要并服从政府的权威,这与匍匐在主子脚下的奴才有着本质的不同。自由人选择政府,在允许政府使用强制性手段的同时,严格地限定强制性手段的使用范围和使用程序,政府如同法律是保障自由的工具。对于现代人,最重要的自由即制定法律和选择政府的自由,这一自由使他们能够享受经济、社会、文化、思想等方面的广泛自由。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自由既是目的,又是手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