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说,在两岸专注事务性协商阶段,双方可以在“一中各表”和“一中不表”问题上各执一说的话,那么,在进入政治性协商阶段后,双方势必要对一个中国的涵义形成共同认知,共同维护一个中国的框架,探讨两岸在统一前的政治关系,“作出合情合理安排”。这里的“情”,既涉及两岸对中华民族这一生命共同体的情感认同,也包括台湾人民对其特有历史和社会制度的情感。这里的“理”,首先是两岸同属一个国家的“法理”,同时也包括双方的现行法律框架,包括出入境管理、税收制度、货币制度、司法制度等涉及两岸人民交往的法规以及两岸官方机构和人员交往时应该如何妥当称呼等敏感问题。这里的“安排”已经不限于理论性的探讨,而是对实际事务的处理。当然,实务必须在理论的指导下进行。这需要双方知识精英共同努力,对两岸在统一前的政治关系进行理论建构。目前两岸对一个中国的意涵,仍有很大的分歧,“两岸同属一个国家”这一命题,尚有待深入研究,其难点是对国家最终统一前的两岸政治关系予以准确定位,既不违背一个中国原则,又能反映国家尚未统一的事实,从而巩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基础。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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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叶中、祝捷,论海峡两岸和平协定的性质——中华民族认同基础上的法理共识〔J〕,法学评论,2009,2。
林冈:统一前两岸应有何种政治关系
本文认为,两岸在统一前的政治关系,是中国内部尚未完全终结敌对状态的两个政府之间的特殊关系。四年多来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一个重要政治成果是“九二共识”所隐含的“法理一中”概念的确立。
- 责任编辑:郑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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