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及《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对外公布。该事件引起各界广泛关注,评论员魏英杰在其博客中发表了《把权力关进哪个笼子》,全文如下:
有关专家表示,《制定条例》及《备案规定》的制定与发布,使党有了第一部正式、公开的党内“立法法”。新华社报道以“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为题,解读这两部党内法规传递的新信息。
刚看着还满心欢喜,这下连党内都有法可依了。(好吧,我承认这句话有点虚伪)可一转念又觉得犯糊涂了。党有法,人大也有法,到底哪个法大?两个法打架的话,大家又该听谁的?把权力关进笼子里,这当然好。可现在既有党的笼子,又有人民的笼子,该把权力关进哪个笼子?
当然,你可以说按照现行办法,党员违(党)纪,先党内处分,涉及违法,移送司法。这也说明,党的法是“家法”,人大法才是“国法”。可问题在于,现在大部分领导干部都是党员,一旦违法乱纪,先“家法”伺候,再“国法”惩罚,这是否符合法治精神?这算不算“家法”凌驾于“国法”,又或者说党凌驾于人民?
进一步想,党有立法的权限吗?
刚才看到微博上有个李长青的律师说:“法是以囯家名义制订,以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全体国民必须遵守的强制性规范。政党无权立法。中国《宪法》、《立法法》都明确,法的含义是专指国家法律,制定的唯一主体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和地方人大只能制定行政法规。这是人为制造法的歧义!”
这番话对不对另说。有一点或许应该明确,所谓“党内法”只对党员有约束力,是针对特殊群体的规则,因此恐怕不能胡乱说是“法”。很简单,《制定条例》明确说了,党章是最根本的党内法规,是制定其他党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也就是说,党章是党内的最高级规则。这都只能叫“章”,哪里来的“法”?
《制定条例》还说,党内法规的名称为党章、准则、条例、规则、规定、办法、细则。既然这种种规则都不叫“法”,又哪里来的“法规”?
所以,专家这个比喻,不仅牵强,而且缺乏法治精神啊。
回过头来说新华社这篇报道。出台两部党内规则,就抬高到“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这么一个高度,也不怕摔着。
话说《制定条例》并非今日才有,早在1990年就印发过《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难道把“暂行”二字(还有“程序”)拿掉,这才是把权力关进笼子里,“暂行”的时候就不算吗?暂行条例印发二十年多年,权力都没被关进去,现在正式施行了,笼子就立刻能够上锁?
照理说,党章的制定和修改必须通过全国党代会。《制定条例》作为党内“立法法”,难道不该也由全国党代会表决通过?
当然,往好处想,有法可依总比无法可依强,党内有“法”总比无法无天好。只要能把权力装进笼子里,管他笼子有几个,你说是吧?不然又怎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