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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务之急在纠偏 《中国民商》:对于我国法治社会的建设,您提出要分“三步走”,当前亟待做并正在做的是纠偏工作。而重庆“李庄案”是纠偏工作绕不开的一个事件,您怎么看待“李庄案”?您觉得纠正司法改革的偏向问题应该从哪些方面着手? 江平:对于我国的法治社会建设来说,可以分三步走:第一步就是要纠正过去的偏向;第二步是要进一步建立、完善相应的法律和制度;第三步是进行深层的政治体制改革。 关于纠偏,至少要纠正三个方面的偏向:一是必须建立法院的权威,把公安机关不应有的权限还给法院;二是必须把《宪法》规定的言论自由、出版自由、新闻自由等真正给予民众,不能随便就劳动教养、治人以罪;三是亟待纠正司法改革的偏向。 当前,有的司法权威已变成了政法委的权威;本来应该在《宪法》上明确规定的法院独立,变成了只能够谈法院的公正;本来《宪法》明确规定的法院,是以法律作为唯一的指导方针,现在却变成了“三个至上”。从这个角度来说,如何解决法院审判方面的问题,如何按照《宪法》的规定给予法院权威和独立,让法院只服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已成为当务之急。 重庆“李庄案”是纠偏工作绕不开的一个事件。在这个案件中,公安机关掌握着生杀予夺的大权,法院则完全处于陪衬的地位,这对律师行业以及辩护权的冲击很大。其实,不仅在重庆,可以说在其他地方也普遍存在着公安机关伪造证据、入人以罪的现象。我们应该牢记斯大林破坏法治的教训,尽快纠正这方面的错误,否则,则是国家的不幸,也是国家法治的不幸。 在纠正偏差的同时,对于群众急切要求,而且争议不大的法律和制度要尽快加以完善。比如,现阶段至少应该建立健全官员财产申报制度,取消劳动教养制度,完善财政预算公开制度和选举制度。 政改是前提条件 《中国民商》:目前在社会主义国家“宪政”处于什么地位?您如何看待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性?应该如何处理党与法的关系? 江平:法治离不开政治,一个国家的法治能够兴旺,就必须理顺政治关系和党政职能。政治关系和党政职能没有理顺,法治是没有前途的。 中国现在的政治体制实际上是党政不分,党在国家政治体制改革、经济体制改革中都起到了绝对关键的作用。所以中国真正转向法治的一个前提是——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只有真正完善了政治体制改革,中国才有可能真正走向法治国家,依法治国、依宪治国才能真正起到它的作用。 中国的执政党显然已经意识到推动政治改革的重要性和迫切性。中共十八大报告用很大的篇幅阐述,“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不久前,李克强副总理在全国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座谈会上也强调,改革是中国最大的红利。这些表明,执政党将继续进一步推动包括政改在内的全方位改革。 深层的政治体制改革至少要包括党政分开、言论、出版、结社、新闻自由等问题,目前仍然存有不少争论,而且讨论的时机还不太成熟。因为要实现深层次的制度改革,需要新领导班子在政治局常委里面建立了良好的政治和组织环境,才可以实现。 中国政治体制改革如何推进,核心在于党政职能要明确划分,不能以党代政、以党代法。中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有两个路径可走:第一条路径是从最容易的着手,即群众最关切的入手。按这条路径,要推进官员财产公开、各级政府的财政预算决算公开,以及加强公民的知情权等;第二条路径则是从最关键的问题入手,其中党政分开则最为关键。 但是,目前政治体制改革步伐不能够要求太快,因为中国特殊的政治体制,改革开始步伐慢一点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不怕慢就怕不干,必须稳步地向前推进才行。 要更多保护私权 《中国民商》:目前我国公权和私权处于什么状态?为什么说私法要比公法重要?又该如何处理这两者之间的关系? 江平:总体来说,近年来我国私权正处于一个上升的时期。尤其是在2007 年《物权法》通过实施之后,民众对私权出现了回归、觉醒。比如在拆迁问题上,现在老百姓之所以能站出来保卫自己的私权,跟《物权法》的通过有很大的关系。 近三十年来,我们通过制定《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等法律,以及制定《依法行政纲要》等约束公权,有效地解决了公权对私权的侵犯,这是值得肯定的。一个非常具有代表性的例子是,过去,公权无限制地来干预私生活的方方面面,最厉害的时候包括吃饭都由国家来管、结婚还要国家批准。现在,我们提出的大社会、小政府,就是要反其道而行之,让属于社会的这部分恢复到它本来的面貌。 也许当前在某一段时间里,人们会感觉到公权比私权扩大得更多。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一是因为中国向来是公权过大、私权过小,中国法治理念一直是强调公权为主,或者说中国几千年来都是这样——公权为核心,私权围绕着公权在转;二是国家在市场领域里的干预作用,导致了公权力的扩大。 特别要警惕的是,2008 年世界经济危机发生后,因为有强大的国家干预,中国遇到的困难要少一些,政府不仅没有很好地认识到“中国模式”的问题所在,有时候甚至过分强调国家干预的作用,有意无意地扩大了公权力的作用,这是危险的。 应该说,私法要比公法更为重要。国家的富强是建立在私人财产得到保障的前提之下的,这是一个国家强盛的重要基石。在处理公权和私权之间的关系上,我们还应该遵循这样一个原则,即公权不能滥用,私权也不能滥用。公权滥用,会造成私权得不到保障。私权滥用也不行,比如拆迁问题不考虑公共利益怎么行呢? 但中国的现实是,私权受到公权侵犯的情况更多,在这种情况下,法律要更多地保护私权,特别是要防止私权受到公权的侵犯。与此同时,要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这是法治的基本要义。 对于市场而言,国家应该尽量少干预,给予市场主体以自由,让市场自己来解决问题,就像我们的《行政许可法》里面的精神,能够由当事人自己解决的问题,尽量由当事人自己解决,当事人自己不能解决的由社会来解决,只有当事人自己和社会都没有能力解决时,国家政府才来干预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