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 杰弗逊的“二次革命”,马歇尔的司法审查与联邦党人的分离企图
美国差一点就有了第三部宪法。这个“差一点”离第一部宪法也不过二十年:1800年总统大选,《独立宣言》的起草人和革命家杰弗逊强势登场,要求发动“二次革命”,再立新宪法。如果杰弗逊立宪成功,那么美国就有可能在革命之后的二十年之内相继制定出三部宪法,比法国有过之无不及。
让我们暂且停止反事实的历史研究,细看一下1800年及其意义。
1800年大选的事件虽然蹊跷,但并不复杂。在这次选举中,前任副总统杰斐逊击败了在任总统亚当斯。这次选举造就了以杰弗逊为首的民主共和党在美国压倒性的优势,并间接导致了联邦党的解散(麦迪逊继而转投杰弗逊)。此次选举本身带来了一场由于宪法设计本身导致的宪法危机,使得襁褓中的美利坚共和国差点陷入群龙无首的混乱状态。此次宪法危机也构成了著名的马伯里案的政治背景。
1800年大选的意义却并不简单。杰弗逊党人与联邦党人的斗争不仅仅是政治斗争,更是政治思想和政治模式的斗争。
1800年总统大选因而改变了《美国宪法》的制定者(即联邦党人)所设想的政治模式。对于联邦党人而言,杰弗逊式的平民民主制与联邦党人所设想的代议贵族制相冲突;杰弗逊的法国式政治信仰和行动与联邦党人的英国作派相冲突。更为重要的是,《联邦党人文集》中所担心并试图通过大国共和制来避免的党争出现了。杰弗逊是一个信仰“不断革命”的政治思想家,也是美国第一位鼓吹此种思想的政治领导人。他宣扬“十九年来一次革命”的理念,即每一代人决定每一代人的命运;他挟天子以令诸侯,要求重新制定宪法(其中包括废除法官终身制等条款);他认为革命是现代共和国的精神所在,叛乱是“政府的健康所必需的药”;他认为宪法应该每十九年重新制定一次;他认为每一次选举政治都是一场用其他手段来进行的革命。革命思想与宪政思想的冲突展现在了民主共和党人和联邦党人,杰弗逊和马歇尔的斗争中。在美国早期政治史中,革命与宪政的冲突体现在革命主义者与宪政主义者的冲突之中:1800 v. 1787; 杰弗逊党人 v. 联邦党人。以马歇尔为代表的维持宪法统一性和延续性的宪政思想与以杰弗逊为代表的不断革命,不断修宪的革命思想,构成了美国政治发展的两股潮流。
1800年大选是真正意义上的革命:一种激进的全新开始。但它同时也是一场回到起源的革命:回到1776年的原则。1800年标志着联邦党人精英主义的终结,指明了和平权力转移的道路,为后来政治图景中的州的权利诉求开辟了政治空间,并且,它也为后来的内战埋下了伏笔。
1800年的“二次革命”也触发了另一场潜在的“革命”。联邦党人分裂了;分裂出的一支进而要分裂美国:新英格兰地区的联邦党人在1812年英美战争期间,曾经密谋将新英格兰地区从杰弗逊掌控的美国中分离出去。他们认为分离正是美国革命的精神,而杰弗逊恰恰背叛了美国革命,1814年的哈特福德会议(The Hartford Convention)就是他们的行动。虽然这一行动最终没有成功,但美利坚共和国早期的风雨飘摇已是不争的事实。
3. 1861年内战与重建修正案:两场革命
从今天的眼光看来,似乎宪政与革命的斗争最终以马歇尔的胜利而告终;不断革命最终让位于司法审查。但回到美国19世纪早期的宪政语境中,事实不是这样。半个世纪之后,美国最高法院才第二次行使了司法审查审查国会法案:这就是有名的Dred Scott v. Sanford案。但它却引发了美国历史上最大的革命动荡:南方分裂危机与美国内战。
杰弗逊的平民主义总统制已经在1830年杰克逊当选总统之后加以发扬光大。托克维尔到美国时看到的民主勃兴正是此种民主。从那以后到内战之前,围绕着国家主义的一统思维还是联邦制之下的州权利优先的争论一直不休。在这段时间内,宪法语言成为了斗争双方的弹药;在后来的美国内战中,弹药成为了新的争论语言。
南方分离主义者诉诸的是《独立宣言》和美国革命。在这种叙事中,南方实际上认为自己是在发动一场跟美国革命一样的革命。与19世纪初的新英格兰分离主义者一样,他们同样认为美国革命的核心精神即是分离。美国再次陷入了对于革命定义和美国革命精神界定的争夺中。如此我们才可以理解,为何林肯的葛底斯堡演讲诉诸的是《独立宣言》;他认为,是《独立宣言》创造了美国这个民族与国家,而非《联邦宪法》。维护革命成果和开创再次革命都诉诸美国革命。更精确的说,双方在争夺的是美国革命的正统;双方都自认是美国革命的正宗继承人;双方都将对方认为是美国革命的背叛者。
北方与南方的战争因此可以被看做是北方平叛的行动。但反革命的北方在平叛后重建的过程中,同样发动了一场革命。这场革命的最终成果是所谓“重建修正案”(The Reconstruction Amendments)的通过。
“重建修正案”的通过本身如同1787年《联邦宪法》的通过一样,是一个宪法革命。在通过的过程中,共和党人剥夺了南方议员的投票权。虽然有论者搜出宪法条文为之论证合法性,但基本可以肯定,从法律的意义上讲,共和党人的行为是违法的。但违法并不意味着不正当。革命本身即是突破旧法统,确立新法统。因此,“重建修正案”的通过实际上被解释为一场革命;其正当性也通过宪法革命得以正名。
美国内战实际上包含了两场革命:南方的革命和北方的革命;保守革命和激进革命。南方试图通过分离来完成一场类似于美国革命的革命;北方通过宪法的修正确立了新的宪法和新的政治原则。南方试图通过革命守住他们认为是美国国性的要点:联邦制、州权力和奴隶制;北方通过战争和宪法修正案完成了美国中央集权、民族国家建设和工业革命(废奴以提供自由劳动力)等一系列新的原则。两场革命,一个失败了,一个成功了。综合起来,无论从过程的暴力性和变革的激进性而言,美国内战都可以算作了美国史上最大的革命。因此有论者将美国内战称为美国的“法国大革命”。更有论者认为,经过内战,林肯实际上为美国立了第二部宪法。
4.“美国世纪”中的革命与宪政短论
20世纪是所谓“美国世纪”。但20世纪的一大特点是社会主义与资本主义的争夺。这一争夺不仅仅体现在美国的外交事务中,同样体现在美国的内部政制中。本文对于二十世纪美国宪政革命问题的描述即以此开始。
如同欧洲一样,内战之后的工业化建设也催生了社会主义革命的种子。其中涉及宪法和最高法院的最著名的案件是Debs案。当时美国铁路工会和美国共产党的领袖Debs领导发动了1894年普尔曼大罢工(Pullman Strike),美国政府发出禁令要求停止罢工,并派军队镇压。Debs向最高法院提出诉讼,认为美国政府的禁令是违宪的。最高法院支持了政府、美国最高法院意见的执笔者Brewer法官的理由是,美国正处于革命的边缘。
新政在某种意义上是对于社会主义运动的反应。罗斯福的新政纳入了很多社会主义的因素:工会合法化即是其中的一个例子。新政革命性地改变了美国经济、政治乃至社会文化生活的面貌和底色。
从宪法角度来讲,新政是一场没有增加宪法修正案的宪法革命。阿克曼教授将之称为“宪法时刻”:罗斯福总统经过美国人民的授权,挟天子以令诸侯,通过政治压力迫使最高法院改变宪法教条,完成宪法革命;孙斯坦教授则认为罗斯福的新政实际上带来了美国宪法的第二部权利法案;罗斯福的革命现在仍在继续,仍未完成。
新政革命之后便是民权革命。一般认为最高法院1954年的布朗案(Brown v. Board of Education)是民权革命的先兆。因此,我们首先来看布朗案。
布朗案不像一般认为的那样,是司法推动的社会革命。实际上,它并没有推动社会变革。恰恰相反,布朗案是一种反革命。布朗案转移了美国黑人的工人运动所希望获得的注意力。根据最新的史学研究,在布朗案之前,美国黑人所面临的两大问题是:劳动就业问题和种族隔离问题。但布朗案之后,美国黑人的问题似乎全部变成了种族隔离问题。黑人工人阶级的声音和事业不再为人所知。布朗案看似一场革命,实际上是反革命;它没能带来社会变革,却不声不响地遏制了潜在的社会革命。
但布朗案的确为下一次革命提供了象征性和符号性的意义。这场革命就是六十年代的民权革命(The Civil Rights Revolution)。六十年代是全世界的革命年代。美国也不例外。值得注意的是,真正到了民权革命,美国才真正废奴。记住马丁·路德·金著名演讲《我有一个梦》(I Have a Dream)中的话:《解放黑人奴隶宣言》“一百年之后,黑人依然不自由。”并且,阿克曼教授通过对于民权革命中的政治过程的详细分析,认为民权革命中的约翰逊总统也达到了“宪法时刻”的标准,通过诉诸人民的意志本身,促使三权协同,造就宪法革命。民权革命是美国的第四个宪法时刻;虽然它跟新政一样,也没有留下宪法修正案,但它足以成为美国“活着的宪法”或者“不成文宪法”的一部分。
美国的革命动向并未随着民权革命的终结而终结。里根的保守主义革命即是例证。但里根失败了。进入新世纪,小布什的新保守主义革命则是新的革命浪潮。比如阿克曼教授认为,如果2008年共和党继续当选总统的话,那么就有可能形成新政以来最大的革命运动:美国由自由主义的福利国家转向宗教原教旨主义和自由至上主义国家。而让美国自由派庆幸的是,2008年是奥巴马的年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