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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政的根基——抗战前后梁漱溟的思想与实践

西学东渐以来,宪政问题就是中国知识分子思考和实践的核心问题之一。但局限在“国家”与“市民社会”的二元框架下来谈中国的民主宪政问题,是把中国的问题收缩为城市和中产阶级的问题,这是对梁漱溟希冀通过乡村建设来抵达宪政之思想的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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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的儒家》一书

  团体、政党与多元主义

  如何理解梁漱溟的这些具有独特声音的宪政思想?这对于理解梁漱溟思想的整体性非常关键。艾恺在《最后的儒家》中认为,梁漱溟一方面投身于第三种力量的民主政治中,要求国民党结束党制,一反面却反对自由派的宪政运动,这种“非宪政化的民主制”是一种令人费解的态度。但其实,我们把他的乡村建设理论与其宪政思想放在一起,就可以看出其整体性的逻辑。梁漱溟是用社会本位的立场来衡量一切政治问题,在他看来社会大于民族国家,大于阶级,也大于政党。只有社会有权,国家才能有权,而这个社会的根本则是乡村社会(而不是今天我们所谓“市民社会”)。在军阀混战的时期,他谋求的是乡村建设;在抗战爆发的时期,他寻找的是政党的团结;——都是其社会理论的实践,而其指向则是国家统一,以及在新的政治合法性基础上国体的延续,其宪政思想正是建筑其上。

  我们需要退后一步来讨论梁漱溟的政党、宪政与社会的关系论述。梁漱溟强调宪政必须以社会统一、国家统一为前提,以社会力量为基础,是否只是中国的独特性呢?

  我们可以意大利政治学家乔万尼·萨托利(Giovanni Sartori)的研究为一个参照和比较的坐标。从理论上说,西方政党合法性的获得恰恰是以克服宗派主义和分裂主义为前提的,在《政党与政党体制》一书中,萨托利追溯了政党从宗派到政党的起源和发展,指出政党这个词汇的出现是18世纪以后的事情,而且最早都背负着宗派主义的毒性。最早对政党作出定义的两位经典思想家是休谟和伯克,都出自英国。休谟的贡献在于区分了政治的和宗教的原则,“源于原则、特别是抽象思辨的原则的政党只是现代才有的”,而政党是自由政府的一个不得不接受的结果,而不是自由政府出现的条件。这个政治原则和宗教原则相区分的观点为伯克的政党定义开辟了道路,而伯克的著名定义是:“政党是建立在一些人们集体认同的特别的原则之上、以共同努力促进国家利益的联合起来的实体。”

  政党是使人们能够利用国家的全部力量和权威实施他们公共计划的恰当手段,在这个意义上,它们区分于宗派。对于伯克来说,区分党派和宗派的动机,在于驳斥国王把所有的党派都说成是宗派,也就是说,政党需要在与王权的斗争中获得合法性,其前提是党派必须作为一种有益于公共义务的团体(connection),团体是伯克的关键词,团体在政治上“对彻底履行我们的公共义务是完全必要的”,反对宪法的威胁来自“分而治之”,来自国王对一个充满宗派争斗、不团结因而无力的议会的操纵。“伯克明白——而这正体现了他的才华——由于议会不可能是铁板一块的,如果议会联合起来——也就是组织‘体面的团体’——来反对主权将处于一个更加有利的位置。”

  萨托利认为,“追溯到上个世纪英国的情形我们得出的一个主要教训可能就是政党——如果被接受并恰当地运作——是以宪政治理下的和平为前提的,而不是以导致宪政确立的内战为前提的。”这正是为什么英国革命和法国大革命都对政党充满怀疑和否定,反对政党正是和反对宗派联系在一起的,因为宗派的本质是牺牲大众的利益和剥夺人民的主权。法国大革命中,罗伯斯比尔说:产生多党的原因只能是“个人利益”,圣茹斯特(Saint-Just)说:宗派在分裂一个民族时用凶险的党派意识取代了自由。美国的建国之父华盛顿在1789年的告别演讲时强调说:“我以最严肃的态度警告你们警惕政党精神的有害影响……有一种观点认为在自由国家中政党是有用的筹码……用来维持自由精神的活力……在一定条件下这可能是真的……但是在纯粹选举产生的政府中这是一种不应鼓励的精神”,否则政府软弱得不能抵御宗派的野心,那么自由就不过只是一个名词而已。托克维尔观察美国第一批现代政党的出现时,总的评价为:“政党是自由政府生来就有的恶。”

  在伯克为政党的合法性进行理论辩护的时候,政党的实践并没有相应地获得好评。政党被接受的前提是克服对分裂的恐惧,在于“多元主义”的确立。而宪政多元主义——权力分立和制衡信条,比政党多元主义要早得多,而且是在没有政党反对政党的情况下形成的,宪政主义自亚里士多德以来,褒扬和寻求的是混合政府而不是政党政府。就宪政而言,一个政体分成不同的部分,但这并不是说这些部分就是政党。政党获得合法地位只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而且只出现在极少数的宪法中,直到今天,在大多数国家,政党在法律上仍然是私人团体,而没有得到宪法的承认,只有少数例外。把自由宪政主义的世界观扩展到政党的两个障碍,一是政党作为宗派,是“反对整体的部分而不是整体的部分”;二是启蒙运动的强烈的个人主义信条,它针对的是中世纪的束缚。今天的多样性的民主概念,在18世纪的民主之父看来并不具有根本性,他们的民主概念恰恰是统一和一致,因为他们参照的是古代的民主,斯巴达和罗马的民主,而不是自由民主。

  政党多元主义来自多元主义首先扎根的国家,来自新教而不是反对宗教改革的国家。多元主义成长于战争和宗教迫害,其实质是宽容原则,是世俗化培养了多元主义。在多元主义的世界观普及的地域之外,政党多元主义并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也没有长久存在,因为要操作一个存在很多政党的政治体系,并使得这些政党不危害这个政体,并不是简单的事情。萨托利强调,多元主义作为自由民主的基础,其基础并不是共识或者冲突,而是分歧。分歧与共识和冲突相关,但与两者中的任何一种都不同。基本原则上的冲突不是民主的基础,也不是任何政体的基础,真正的冲突的唯一结果是内战和分裂。而共识则是多元性基础上的全体一致,是激发不断调整思想和利益并使之成为一个相互说服和不断变化的无止境的过程,是分歧作为社会常态的存在,才使得人们去创造共识。

  人们所认识的共识是通过下列事实所证明的,在建立民族国家的过程中西方的政党体系并没有发挥作用,只是在合法性危机的问题解决之后——也就是在宪政统治被接受之后——才运作起来,这也许不是偶然的。也许政体必须首先存在,也许国家统一必须在政党“分裂”之前,也许这就是使政党相容于统一而不是有害于统一的条件。

  这样的多元主义的政党宪政是西方的现代性的产物,因为,在萨托利看来,大量的可识别团体的出现并不能证明多元主义的发展,而只是说明表达的碎片化的发展状态,政党是社会表达的方式。只有这些团体是联合性的,而不是惯例的或者风俗性的,只有这些团体被认为是自然发展的,而不是强加的,多团体的社会才是多元的。因此,非洲式的建立在传统公社组织上的“多元主义”被排除在外。只有自愿的、非排他的团体,以及其“交叉分野”的关系,才是多元主义。

  • 责任编辑:宋代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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