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西自治区纪委书记近日换班,石生龙(图左)与邓卫平(图右)完成交接。
下面切入本文的主题,即像中纪委监察部网站发布的金书波等纪检系统中管干部职务任免消息中的“中共中央批准”这一表述所具有的更多隐含信息。
一个广为传播、但未经官方证实的说法是,在中管干部任免时,官方新闻稿中明确标注的“中共中央决定”和“中共中央批准”两个表述所透露的隐含信息是不一样的。其中,后者确认了下一级党委(多指省级党委)在相关干部任用过程中的建议权。《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有与此对应的规定:“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属于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2013年的两条重磅干部人事消息——中央批准张国清任重庆市委副书记、马兴瑞任广东省委副书记——如果从省级党委在推动这一选拔任用过程中的主动性角度去理解,也颇堪玩味。
不过,在纪检系统中管干部金书波与非纪检系统中管干部张国清、马兴瑞职务任免的消息中同样出现的“中共中央批准”这一表述的内涵,却有着些许差别。前者除确认省级党委(藏渝粤)的任用建议(如果有的话)外,还应确认了中央对“中纪委提名金书波出任中纪委驻工信部纪检组组长”这一建议的批准。
这是因为中纪委对中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主要领导(纪检组长或纪委书记)的提名建议权。根据《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派驻机构干部工作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纪检组组长由中央纪委商中央组织部提名并进行考察,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决定,由中央纪委报中央任免。”
不仅纪检组长或纪委书记,对于双重领导体制下的省级纪委书记而言,中纪委的提名权同样存在。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明确规定:“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
从历史上看,现行的纪检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确立于1982年。十二大通过的《章程》规定,地方各级纪委和基层纪委在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党的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常务委员会和书记、副书记,并由同级党的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然而《党章》对纪检工作双重领导制的规定仅是原则性的,缺乏配套的具体制度。据湖南省纪委一位官员对《21世纪经济报道》披露,近些年的纪检人事安排,还是以同级党委领导为主,“比如省纪委的常委人选,由同级党委提名,并基本可以决定,当然还需要报中央纪委批准”。
不过,新一届中央领导班子执政后,纪检工作双重领导制的具体制度正在尽快确立当中。三中全会的《决定》以及中纪委三次全会均强调:“推进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机制改革和创新,制定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意见,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改革和完善纪检监察派驻机构,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
要言之,虽然都由中央批准,但纪检系统和非纪检系统中管干部职务任免时同样出现的“中共中央批准”这一表述,在内涵上不大一样。而从历史角度来看,随着中共推进纪检体制机制改革,在经“中共中央批准”任职的纪检官员任用过程中,中纪委正在加强制度化的提名权。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进一步作出一个大胆猜想:纪检系统中管干部以后职务任免时的官方新闻稿中,可能更多或者全部出现“中共中央批准”字样。1月17日《广西日报》披露的广西自治区纪委书记任免(邓卫平接棒石生龙)的新闻稿便是2014年的例证之一。
(编者按:本文作者郑清是大公网《中国政情》特约撰稿人。该栏目着重“追踪时事热点,透视政治动向”。为该栏目投稿邮箱:wangjun@takung.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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