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搜狐:国外大学校长选拔制度的启示

  大学有其特殊性,大学校长应视作专职管理人员来加以选拔。按世界各国大学的通行做法,政府对于大学的管理一般只是法律意义上的宏观管理,亦即通过立法、财政拨款、评估、课题立项等方式进行,而很少直接对大学进行管理。

  从发达国家的办学经验看,大学校长往往视作职业管理者或职业教育家,以职业的教育家、管理者的身份定位校长角色,并以此标准进行选拔。比如,在美国的大学校长挑选中,比较强调管理才能与具有新颖的高等教育理念。一旦成为校长之后,要求校长将所有的精力都用于学校管理工作,几乎所有的校长在任职内都终止原来所从事的科研工作。而中国大学校长集“政治家、学者、教育家”于一身,不利于身份的确定与职责的明晰。

  让学校的教授或学术委员会成员在校长选拔中有一定的表决权。从法理上说,公办大学由政府委任并无错误,政府投资办学,需对学校负责,因此,必须在选拔任命校长上有决策权。德国、法国、日本的大学校长选拔均由政府任命,只是在任命之前,都有一个民主选举的过程,往往要经过评议会或理事会全体成员投票的程序。从发达国家的做法上看,民主选举是校长选拔的实体行为,行政任命只是法定程序。

  健全教育法规,扩大大学办学自主权。中国需进一步健全教育法规,对校长选拔的程序作出明确的规定,使校长选拔有法可依。从政府角度来看,教育行政部门要认识到,由大学进行一定范围内的选举行为,并不会失去对大学的控制,只是由直接控制过渡到间接控制;从大学角度来看,大学有关成员在校长选拔中有一定的投票权,可以使校长更好地对学校与师生、员工负责。

  • 责任编辑:唐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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