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

大公资讯 > 中国时政 > 阳光专题 > 观察 > 正文

热闻

  • 图片

【链接】“民间收养”为什么合理不合法

  圆梦之家成立于5年前,创始人“离愁”称其为“中国首个私人民间收养组织”。目前,它已经从一个200人的QQ群发展到拥有500人的超级群11个,各地区分群33个,民间收养群74个,论坛两个,官方微博一个,拥有收养人7万余人,志愿者300余人的庞大群体。

  “离愁”曾如此形容自己的努力—— “5年圆梦民间收养,先后圆梦30余万家庭,每天收养人都在为我们带来家庭圆满的消息。我们先后打击组织被骗事件100余万件,打击非法买卖人贩子机构13个。”

  然而,这些“成绩”并不能使网站摆脱法律尴尬。

  补偿费与拐卖儿童罪

  虽然网站提供“无偿送养”的信息,但“离愁”认为,“合理的补偿是必须的,我们可以按照馈赠的方式给予送养人一些补偿,个人建议不超过1万元,也算是一个国家的恒定标准的上限。”显然,这只是“离愁”一厢情愿的想法。平均算下来,送养人的补偿要求一般在3万到10万元,价格太高,领养人也不接受。这个被冠以“营养费”、“补偿费”等名义的费用,是质疑圆梦之家合法性的焦点所在。

  在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看来,圆梦之家是民间收养的一种新形态,要判断其是否合法,需看其是否有交易行为,“三四万基本上就是市场上婴儿出售的价格了,虽然一些必要的费用是合理的,但是这个价位从形式上基本可以断定是不合法的。”

  2012年,四川省成都市一男子通过网站发布信息“送养”女儿,收取对方2.5万元费用,最终成都市青羊法院以拐卖儿童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5年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李显东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曾表示,“无偿服务”不能成为网络平台免责的理由,“有偿”和“无偿”只是决定责任大小的问题。作为中介却没有到相关部门登记并得到批准,其实就是在打擦边球,不出问题就当没事,一旦出现拐卖等问题,平台管理者理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事实上,“离愁”并非没有意识到圆梦之家的尴尬地位,他称之为“灰色公益组织”——违法与否,“现在没有完全的定义”。而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王振耀则从儿童权益的角度,给圆梦之家判了“死刑”,“网络收养的产生虽然有一定的历史条件,但是它并不受政府监管,之后容易产生纠纷,到头来还是给孩子造成了伤害,留下了许多后遗症。”

  官方福利院收养率不到20%

  “网络平台在信息沟通上确实很有优势,将收养和送养双方结合起来,对于那种有特别需求的收养人,通过网络可以更容易找到符合自己需求的孩子。”姚建龙说。

  深圳市社会福利中心领养办公室工作人员曾向媒体证实:“目前我们有400多个孩子,没有一个是健康的,但排队的人仍有1000多号。有的想领养孩子的家庭五六年都不一定能领到。”以网络收养为代表的民间收养的兴起,恰恰反映了当前中国官方收养体系存在的缺陷。根据民政部公布的数字,中国现有孤儿人数为61.5万人,而在官方福利院收养的孤儿仅占不到20%。

  上海社会科学院青少所副所长程富财认为,当前中国法律对收养设置的门槛过高,“比如年龄限制,被收养者需是14周岁以下,收养人必须是30周岁以上。我认为应该放宽条件,以减少民间不合法的送养行为出现。” 不过,他也承认,这可能涉及伦理争议,需要谨慎处理。

  北京师范大学公益研究院院长王耀振则坚持认为送养孩子的条件应该“越严格越好”。“全世界的收养都是非常严格的,必须以孩子为本,重视对儿童利益的保护,人有基本的尊严,不能把人当做商品,应该慎重一些,有一套严格的监管体系。”他说。在王振耀看来,中国收养体系最大的问题在于儿童福利制度存在“三无问题”,“第一是无儿童福利法,第二是无儿童福利行政指导体系,第三是无基层的儿童福利设施。在三无的状态下,社会对儿童福利还没有最基本的概念,这是最悲哀的事情。”

  “不要把民间收养与国家收养分得那么清晰,只要有利于儿童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能让孩子有最好的归宿,就应该接纳它。”姚建龙说,网络收养平台只要不存在贩卖儿童等非法行为,就应该允许它的存在,但需要政府的批核,需要民间与政府的配合。“政府应该加大对儿童福利方面的投入,搭建信息平台,将网络收养平台纳入监管体系,将其规范化。”

  “民间收养本身是一个灰色地带,不孕不育家庭越来越多,只能期望国家能拿出相关的法律机制来完善,保证这群人能有一个圆满的家庭。”“离愁”在圆梦之家论坛上如此呼吁。(安锋)

  • 责任编辑:唐今

人参与 条评论

标签:

微博关注:

大公网

  • 打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