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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使现行的官员财产申报这套做法能够真正发挥作用,成为反腐的利器,就必须重构这一制度,建立一套完备的、便于群众监督的办法,弥补上述三方面的制度缺陷。这首先需要提升相关文件的法律层级和效应,也就是,它不仅仅是党内对官员的约束与规范,而是要变成法律或条例。按照中国立法法的规定,县级及以下政府是无立法权的,它们不能制定一些带有强制性的具有法律效应的制度规范,此种权力只赋予给了省级政府。换言之,若要在中国全面推开财产公示,至少在省级层面应制定一部带有强制性的的法律法规。这个法律法规既可以是一部专门的财产申报公示法,也可以包含在其他法律法规(如政府信息公开法)之中。总之,它必须是经过国家或省级立法机构制定出台的,用以规范全国或省级范围的财产申报公示做法。 出台这样一部法规,应包含以下几项主要内容:一是收入和财产明细,把现在未纳入申报范畴的有关债务、社会关系、商业活动、出售或者购买超过一定数额的资产等方面的信息都纳入进来,即举凡与官员任职及家庭成员有关的一切信息都纳入申报公示范畴;二是公示审查的环节,一般来说,除了向社会公示外,还要有对于申报内容进行审查的环节,以及对于谎报、瞒报行为进行惩治的规定;三是时间表和路线图,这点对全面推广最重要,因为只有为全面推广制定一个时间表和行动路线图,才能让人感觉到政府的反腐诚意。 其次,除了完善申报公示制度本身外,还须做好社会诚信体系、信息统计体系、实名制财政体系,以及预防资金外逃等相关制度建设,并对有关的技术条件进行改进。这里需要强调金融机构在反腐方面的重要性。正如一些论者所讲,金融机构不仅要对在任以及曾经担任过公职的个人的银行账户进行重点审查,而且要对公职人员的家庭成员和与其关系密切的人所要求开立或者保持的账户进行审查。政府部门通过确立金融机构核实客户身份的义务,可以使金融机构及时发现并报告可疑的交易活动,是预防和监测犯罪资产转移的重要制度基础。 当然,这并不是说,要坐等这些制度和技术条件都建立和完善了,才能进行财产公示,事实上,上述制度建设和技术改进,只是辅助条件,是为了更好地行使公示,它们在目前的技术水平下,是不难解决和完善的。即使一时不能完全解决,也可边做边完善。指望条件全部具备再来出台有关制度,不是借口就是懒惰。 (FT(《金融时报》Financial Times)中文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