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有无“财产申报制度”

2013-03-01 15:15  来源:阳光总第143期


 

  “上品无寒门”谁官大谁钱多 皇帝宁信暗查不信申报

  西晋和南朝实行“占田制”,从一品至九品官,分别授予50顷至10顷土地,官员以田租为主要收入,此外还有谷帛等俸禄,以贴补土地之不足。由于西晋、南朝实行“九品中正制”,官员的品级和富裕程度成正比,“上品无寒门,下品无势族”,中枢对各级官员的财产大致了解,但监察、上计制度基本崩溃,吏治因而趋于腐败。

  同时期的北朝则一度没有俸禄,百官靠掳掠搜刮过日,所谓“廉政”自然只能是缘木求鱼。公元495年孝文帝改革,规定了各级官员的俸禄,同时宣布“禄行之后,赃满一匹(布帛)者死”。这时期的“反腐”主要依靠由中央直接派出“使者”进行纠察,一旦发现贪腐证据,便对涉事官员进行惩处。纠察的对象,自然也包括各级官员的财产,财产和收入严重不符就会引起怀疑。这一制度历经修订,隋、唐、宋都相继沿袭,各级官员的财产都被置于皇帝和中枢机构公开和秘密监察之下,在个别时代(如武则天朝),皇帝通过秘密机构,对官员的家庭财产更了解到纤毫不差的地步。但“财产与收入不符”是否惩处、是轻罚还是严惩,则带有很大的个人好恶和随意成分。至于为何不让“官员自报”,则应是对这种主要靠“自觉”的财产申报缺乏信心之故。而这种纠察有时误差很大,如隋代名臣李德林被控贪污罪名成立,其罪名之一,是他名下的一间市店系“逆臣”高阿那肱原先名下财产,且这间市店“暴利经营”,但实际上该市店系皇帝本人赏给李德林,且所谓“暴利”也并无实证。

  元代制度粗疏,尽管设有多个体系的监察、审计机构,但在反贪腐方面乏善可陈,各级官吏贪腐横行,不论上查、自查都难以为继。

  贪腐也有“合法”的?依靠人治肃贪无门

  明代和清代都较为重视廉政,并先后推出“严惩肃贪”和“高薪养廉”两个套路,但这两个朝代共同的特点,却是官员俸禄低下,养活全家仅靠“工资收入”根本不够。清代地方官还要负责幕僚、师爷等一整套辅佐班子的“工资”,更是无力承担。对此明、清相继采取“火耗归公”、“养廉银”,默认各级地方官支配属地杂项收入,默认甚至鼓励地方官对京官的“人情孝敬”等方法弥补。这等于在某种程度上将贪腐划分为“合法贪腐”和“不合法贪腐”两类,而何为“合法”则弹性十足。在这种情况下,什么财产申报、上纠下察,都无法正常进行。尽管一些皇帝也以严察著称,但对廉政风气的养成并无实质性作用,如号称“铁腕倡廉”的雍正徒有特务系统,却无法发现浙江巡抚李卫用私财替属下官员贴补公款积欠的“市好”行为,而不受“人情孝敬”的河南巡抚田文镜还曾受到他的批评,认为这种做法“不利于团结”。道光皇帝提倡“自觉俭朴”,结果明明家产殷富的朝臣故意买来补丁官服穿了上朝,以至于破旧官服的黑市价格直线上涨。

  综上所述,中国古代大多数时候并无“官员财产申报”制度,汉代的“算制”系官员选拔时的财产准入标准,且是“以财多为美”。但大多数朝代,君主和中枢对各级官员的财产概况,是有详略不等的掌握的。不过总体来看,中国帝王时代人治色彩强烈,对贪腐是否惩处、如何惩处,很大程度要看君王和主持官员的脸色,有没有“财产申报”和“财产审计”,反倒是枝节性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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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