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网络管理经验

2013-01-17 13:18  来源:阳光总第140期

  加拿大:主要采取“自我规制”的手段

  人民日报报道,加拿大在1985年通过刑法修正案,将非法使用计算机和损害政府信息资料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此后又相继出台了《信息获取法》、《隐私权法》等保障互联网安全所需的配套法规。2010年,为了适应国家及个人生活已经全面信息化和数字化的新形势,加拿大又发布了新版国家网络安全战略,促进和保障国家网络空间的安全与繁荣。

  加拿大在互联网监管机构体系中坚持官方机构和民间机构并重,各负其责。对互联网内容的管理主要采取“自我规制”的手段,即通过国家正式授权,由行业自行对网络内容进行管理。对互联网的管理强调既要运用法律手段,更要引导主管机关培养业者的自律性。

  加拿大民间机构先后制定了若干自律性的道德规范。在互联网监管过程中,加拿大政府主要扮演着政策的倡导者和引路者的角色,颁布了《自律性规范指南的发展和应用》,保障“自我规制”实践的公平运作,并特别注重对消费者、公众和中小企业权益的保护,必要时还提供资金上的支持以及国际间的合作。

  美国:网络立法起步最早、数量最多

  光明日报报道,近年来,“网络自由”已成为美国巩固其全球领导地位的一个重要领域。不过,综观美国互联网发展史,虽然有保护言论自由的宪法第一修正案这把“尚方宝剑”,美国的互联网也并非“自由王国”。由美加学者创立的“开放网络倡议”研究发现,“虽然技术性过滤手段使用不多,美国对网络世界的管理非常严格”。

  可以说,美国的网络世界与政府管理由一开始就如影随形。作为互联网的创始国,美国也是最早对互联网内容进行约束和管理的国家。数十年来,已通过130多项与网络相关的法律法规,数量高居世界之首,主要涉及未成年人保护、国家安全、保护知识产权、计算机与网络安全等四大领域,涵盖了包括域名抢注、垃圾邮件在内的所有细节。与此同时,美国也成为互联网内容管控技术的先驱,世界各国封堵信息使用的过滤软件大多数由美国公司生产。

  “9·11恐怖袭击”之后,反恐事务重要性的直线上升进一步挤压了美国互联网的自由度。根据美国国会在“9·11”后通过的《爱国者法案》,安全部门可以反恐为由窃听民众的电话和互联网通信内容。法案还扩充了美国财政部长的权限,以控制网上金融流通活动,特别是与国外有关的金融活动;另一部《国土安全法》对互联网的监控更为严密,该法案增加了有关监控互联网和惩治黑客的条款。有了这两部法案,网络服务商的信誉和网络用户的隐私与机密实际上已让位于国家安全。此外,美国国会还一直在讨论是否要授予总统封闭互联网的权力。2012年2月17日提交国会的《信息安全与互联网自由法》中,授权总统可以在宣布“信息空间的紧急状态”后,部分接管或禁止对部分站点的访问。

  推特、“脸书”等新兴社交网络平台也已显现政府干预的迹象。

  英国:多管齐下依法监管网络

  腾讯网报道,英国依据《数据保护权法》、《隐私及电子通信条例》、《防止滥用电脑法》等现有多个专业法规,采取了多种网络监管措施,对维护互联网使用秩序及净化使用环境起到了关键作用。

  针对未成年人的色情和暴力内容、危害国家安全的恐怖主义以及跨国有组织犯罪等信息是网络监管的重点。1996年由政府牵头组建的网络观察基金会是英国互联网业界的一个自律组织。该基金会成立十几年来网络监管成效卓著。

  2011年8月伦敦北部发生大规模骚乱,事后有证据显示犯罪分子利用电邮和短信的方式煽动骚乱并实施组织串联。此后,英国政府更加重视网络通讯监控。内政部正谋求制定并实施一部针对恐怖活动和有组织犯罪的《通讯数据法》,授权政府相关机构以维护公共安全为目的监控并记录全英所有互联网通讯数据,包括电邮、手机简讯、网页浏览等。

  鉴于近年来因网上不当言论而遭起诉的案件大幅增加,英国公共检控署推出了处置网络语言暴行的指导原则,据此,在网络媒体上发表暴力威胁他人的言论将会被提起公诉。此外,被公认为英国三大情报机构之一的政府通信总部除从事对外通讯、电子侦察、邮检等,也有互联网电子通讯监管的功能,特别是针对涉及恐怖主义及其他可能对英国国家安全带来威胁的信息。

  另据报道,英国国防部正在筹建一支“网络卫队后备役”,专事对付通过电脑网络实施的各种犯罪活动,其具体细节将在2013年适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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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 蓝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