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讯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日前对宁夏卫计委原党组成员、人民医院原院长王炜受贿一案二审宣判,王炜受贿748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罚金100万元。
在2017年7月王炜受贿案一审中,宁夏石嘴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定,被告人王炜在2005年至2016年期间利用其担任自治区人民医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工程承揽、工程款支付、选择使用药品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共非法收受多家建筑公司、医药公司给予的房产及现金共计748万余元。
一审法院宣判王炜犯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2年,并处罚金100万元,对其违法所得予以没收。一审宣判后,王炜提出上诉。
二审法院自治区高院审理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上诉人王炜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刑事裁定。
王炜中共党员。1983年7月毕业于宁夏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大学学历,主任医师,教授,硕士生导师。
1983年10月在宁夏卫生厅科教处工作,1984年12月调入宁夏人民医院从事外科临床工作,1996年5月任普外科副主任、主任,1999年10月任宁夏人民医院副院长,2004年4月任宁夏人民医院院长,2006年9月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卫生厅党组成员、副厅长。第九届自治区政协委员,第十届全国人大代表,2001年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
2015年2月,任宁夏人民医院院长(副厅级),免去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副主任职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