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出炉 8月1日起施行

  大公网7月11日讯(特派记者 唐瑜)三江源国家公园是我国第一个国家公园体制试点。11日上午,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联合新闻发布称,《三江源国家公园条例(试行)》(以下简称条例)已由青海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4次会议于2017年6月2日通过,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

  据青海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简松山介绍,条例共分八章七十七条。条例总结近年来三江源生态保护经验,既体现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要求,又体现山水林草湖一体化保护和管理要求,着力解决“九龙治水”、监管执法碎片化等突出问题。简松山表示,突出并有效保护修复生态,是三江源国家公园体制试点的首要任务,为实现“保护优先”,条例从国家公园本底调查、保护对象、产权制度、资产负债表、生物多样性保护、文化遗产保护、生态补偿、防灾减灾、检验检疫等方面作了规定。对三江源国家公园进行了功能分区、差别化保护,如“三江源国家公园按照生态系统功能、保护目标和利用价值划分为核心保育区、生态保育修复区、传统利用区等不同功能区,实行差别化保护。核心保育区以强化保护和自然恢复为主,保护好冰川雪山、河流湖泊、草地森林,提高水源涵养和生物多样性服务功能。生态保育修复区以中低盖度草地的保护和修复为主,实施必要的人工干预和恢复措施,加强退化草地和沙化土地治理、水土流失防治、林地保护,实行严格的禁牧、休牧、轮牧,逐步实现草畜平衡。传统利用区适度发展生态畜牧业,合理控制载畜量,保护草畜平衡。”

  条例设立“管理体制”专章,明确“三江源国家公园实行集中统一垂直管理”,“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统一行使国家公园内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国际国家重要湿地、水利风景区等各类保护地的管理职责”,从体制机制上解决“九龙治水”问题。

  根据三江源国家公园项目建设实际,条例在国家公园生态保护建设、基础设施建设、警示标识建设、建设项目审批、建设项目管理、标准体系建设、智慧公园建设等方面作了相应规定,如要求“三江源国家公园内建设项目,应当依法办理审批手续,并向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备案,禁止未批先建、批建不符”等。

  为实现三江源国家公园自然资源国家所有、全民共享、世代传承,促进自然资源的持久保育和永续利用,条例确定“三江源国家公园建立特许经营制度,明确特许经营内容和项目,国家公园管理机构的特许经营收入仅限用于生态保护和民生改善”,此外,还对管理与经营分离、生态体验与环境教育、民生改善、访客管理、形象标识、草原利用、绿色消费、应急和安全管理等作了必要的规定。

  社会参与是国际上国家公园管理的普遍做法和有益实践,三江源地区开展社会参与具有良好的实践基础,积累了一定的经验。据此,条例规定“国家公园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当地居民的教育培训,鼓励和支持开展生态保护活动,发挥生态保护主体作用”。同时,对鼓励和支持多种形式的社会参与,社会投资与捐赠、志愿者服务、国际合作交流、村民培训、社会监督等也进行了规定。

  条例对违反本条例规定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处罚进行了规定。

  青海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副主任李学军称,制定条例是做好体制试点工作的“规定动作”和“必答题”,是实现依法建园和推进青海省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必备要件,更是为全国提供可复制、可推广保护管理经验的现实需要。

  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副局长赫万成表示,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努力实现三江源国家公园保护、建设和管理的法治化、规范化和制度化具有重大意义。牢固树立了保护优先的理念,着力破解了“九龙治水”,在大美青海,在三江大地迈出了建设具有中国特色国家公园的坚实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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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明明 D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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