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组织刷单入刑"第一案宣判 律师:量刑过重

  大公网6月28日讯 近日,刷单组织者李某某通过创建网站和利用语音聊天工具建立刷单炒信平台,非法获利90余万元,被公诉机关以涉嫌非法经营罪起诉,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9个月。作为刷单行为进入刑事宣判的第一案,此案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和讨论。

  随着网购的流行,刷单、炒信已经成为一条巨大的灰色产业链,很多参与其中的人在短时间内获取了大量利益。据悉,刷单平台的一般运作流程是:刷单者悬赏任务点,刷手通过聊天工具联系“卖家”接受任务;刷手到“卖家”店铺虚假下单并支付款项,“卖家”发“空包”;刷手虚假收货并给予好评、收取90%任务点,剩余10%被平台抽取;“卖家”将刷手支付的款项返还给刷手,刷单完成。

  据“中国电子商务投诉与维权公共服务平台”监测显示,包括天猫、淘宝、京东、当当网、拼多多商城、苏宁易购、1号店、易迅网等各大知名电商平台均出现过“刷单”现象,且个别屡禁不止,愈发蔓延。

  另据《2016年阿里巴巴平台治理年报》披露:2016年阿里识别信用炒作相关网站179个,发现微信、QQ、YY等社交软件专门从事信用炒作的群组5060个。刷单、炒信行为不仅给消费者、网购市场带来极坏的影响,也拖累了社会诚信体系的建设。

  据媒体报道,本案的主审法官俞潇也表示,网购环境需要净化。互相刷信的行为会带来较大的交易风险。若不建立一个正常的网络交易秩序,不仅对消费者个人,甚至对整个网络经济的发展都会有影响。

  判决是否过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非法经营罪是指违反国家规定,存在其中一种的非法经营行为,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刷单入刑”第一案的当事人李某某一审被判5年6个月,连同原判有期徒刑9个月并罚,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9个月。是否量刑过重?对此,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的四位律师给出了自己的看法。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麻策表示,目前,法律对于刷单行为并没有明确规定。并且在未来,也许刷单行为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完全根治,用刑法来评价这种行为或许有些“操之过急”。

  麻策指出,余杭区法院第一次将组织刷单者判刑,这个判例意义非常重大,对刷单炒信相勾连的违法犯罪行为,势必将形成震慑。卖家刷单炒信最大的问题可能是不正当经营,构成不正当竞争属于民事纠纷,对此,一方面可以通过电商平台去管理规范,另一方面可由行政主管单位工商局进行行政处罚。

  在麻策看来,有关部门要认定某一笔刷单行为并施以惩罚,就必须形成商家人员笔录——交易记录——支付记录的完整链条,但除了公安机关外,很多部门其实并没有如此强有力的力量,所以刷单整治力量一直不强。也许在未来法律真不是刷单的终极杀手,技术才是。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辽宁亚太律师事务所董毅智认为,按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规的相关规定,刷单行为有违诚信,既让竞争对手的促销信息不能正常传递,又阻止消费者购买促销产品或服务,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损害正常经营交易的商品和网店的利益,是不正当竞争的表现。但将刷单定性为非法经营罪有点牵强,根据刑法第225条规定,刷单只能是按照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这一条被认定为非法经营罪。此次处罚有些过重,不排除当事人提起上诉,如果案件没有进行终审判决,一切可能性都会发生。对于该案所带来的影响,他表示,警示作用更为重要,有点“敲山震虎”的味道,借此警告提供刷单的平台和从事刷单的商家。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赵占领表示,《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主要是行政责任,而从刑事角度而言,我国对于刷单炒信行为还没有直接的规定。尽管此前工商部门和相关的电商企业对刷单炒信投入很大力度,但仍存在专门从事刷单炒信工作的平台或组织。追究刑事责任目的是为了净化市场环境,同时也将起到对刷单炒信行为组织者的震慑作用。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北京盈科(杭州)律师事务所方超强律师认为,对“刷单”商家的同业竞争者而言,“刷单”行为实质上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对消费者而言,“刷单”行为侵害了消费者权益;对电商平台而言,“刷单”行为既是侵权行为也是违约行为,也正基于此,电商平台可以利用平台规则对“刷单”行为及其商家进行处罚。

  从当前的法律法规看,直接对“刷单”行为作出规定的是《网络交易管理办法》,该办法第十九条即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的规定,不得以不正当竞争方式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同时,明确规定不得利用网络技术手段或者载体等方式,从事以虚构交易、删除不利评价等形式,为自己或他人提升商业信誉的行为。

  该办法也首次以部门规章的形式明确了,“刷单”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违法“刷单”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以虚假宣传论,可处以一万到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

  规范行业需多管齐下

  在麻策律师看来,将刷单入刑是不可能解决刷单这一社会毒瘤的。

  “以往线下雇人排队、雇人充场面其实由来已久,大家也都普遍习惯麻木,而一旦社会转移到线上,商品或服务在流量入口大户的挤压下,其只能屈从于流量入口平台(如第三方平台、搜索引擎)的流量分配,一旦流量枯竭则无生存空间。刷单行为不仅在电子商务平台中存在,在社交或内容平台中亦是如此,例如直播数据造假、阅读量造假等,都会影响用户的判断。”麻策表示。

  方超强律师认为“刷单”行为屡禁不止的原因,主要在于以下几方面:利益驱使,隐蔽优势带来的违法成本低;电商平台的处罚力度不够。

  而曾担任国务院《网络商品交易及服务监督管理条例》立法起草小组副组长、国家工商总局《中国网络交易平台信用体系建设研究课题组》组长的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曹磊也认为,假货、“刷单”、信用欺诈、诈骗等信用问题频频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信息不对称、时间差、匿名制等。

  “其深层次因素,既有由于整个大的环境的因素,也有平台受利益驱使、自身规则漏洞、管理不到位等因素,比如立法滞后、利益驱动、信用障碍、意识淡薄和缺乏管理。”曹磊表示。

  在方超强律师看来,遏制“刷单”行为可从以下方面着手加强:加重对于“刷单”行为主体及其负责人的失信成本,将工商查实、法院判决确认的“刷单”行为及其行政处罚等信息列入个人征信之中;加强平台与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的合作,利用其技术优势积极向执法部门举报并移交“刷单”线索;在民事纠纷中,配合法院调查取证,便于被侵权人诉讼维权。加大平台的监管责任,促使平台充分利用其技术和数据优势,加大力度查处“刷单”行为。

  对于整治刷单,曹磊建议,电商平台要进一步完善平台规则中的信用评价机制和商品排名规则,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及时发现并有效打击刷单炒信行为。可以把几个电商平台的信誉数据库打通;电商平台运用大数据、互联网技术,多维度分析识别虚假交易;只有不断完善电商平台现有的存在缺陷的评价体系和商品搜索排名展示体系,才能铲除刷单土壤。

  在曹磊看来,网购规则中的信用体系可以说是网购平台交易规则的中流砥柱。信用体系在很大程度上消除了信息不对称和信任问题。“信用体系让更多不敢网购,从未网购过的人,能听到更多口碑,成为潜在交易客户,使原本陌生的买卖双方有了网络交易的可能,因此可以说,正是信用体系消解买卖双方疑惑,让电子商务和互联网持续稳健发展。”曹磊表示,从这个意义上说,网络平台信用体系建设不仅有助于网络交易完善,也有助于实体经济发展。因此,为规范电商交易行为,提高其可控性,网络交易平台信用体系建立就势在必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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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史亚会 史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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