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出台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 六类企业应投保

  大公网11月19日讯( 记者何德花)福建为全国探路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出新举措。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的意见》正式对外公布,决定自2017年1月1日起,在环境高风险领域如重金属、石油加工业等六类行业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意见》规定,一旦发生环境污染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向第三者支付保险赔偿金。

  六类企业应投保 投保费用双方协商

  据福建省环保厅介绍,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指以排放污染物的主体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因其污染环境致使第三者遭受损害依法应付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根据这项制度,福建将在重金属污染行业;危险废物污染行业、使用尾矿库企业;石油加工业、管道(石油、天然气)运输业、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业、合成革行业、拥有Ⅲ类以上移动辐射源的企业等其他环境高风险行业;曾经发生《福建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企业;国务院规定或者国务院授权环保部门会同保险监管机构规定应当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其他情形。另外,鼓励除上述情形之外的其他排污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险。

  保障污染受害者合法权益

    据了解,企业可就责任限额和保费数额与保险方协商确定,企业投保期间未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续保时保险方应当降低其保险费率,反之在投保期间发生环境污染事故的,则要提高其保险费率。保险方对投保企业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据了解,预计在2020年,福建在全省构建保障齐全、运行良好的污染责任保险市场机制。此前,福建泉州已有数十家企业尝试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对这项创新制度的出台进行了有益探索。

  有保险业界人士表示,保险公司对企业的现状和环境风险的了解还有很多不足,尤其是环境风险方面。此外,企业在信用档案上信息也不健全,给保险公司和评估人员带来获取信息上的困难。

  2016年8月,中办国办印发《国家生态文明实验区(福建)实施方案》,要求推动一些难度大、确需先行探索的重点改革任务在福建先行先试,发挥福建改革“试验田”作用,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有效模式,引领带动全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福建此番推广环境责任保险工作就是为全国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探路。

责任编辑:张寻 DN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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