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11月15日讯(记者葛冲)前些年,内地一些“有钱人”、“有权人”被判刑后,往往会千方百计 “花钱买刑”、“以权赎身”。如今,这一徇私舞弊之风或将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最高人民法院15日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规定》明确,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5年。《规定》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此外,新司法解释对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倡导优先适用假释。
减刑、假释原本是刑罚执行过程中对积极改造罪犯的一种奖励性措施,但前些年却在权、钱寻租的影响下,逐渐成为隐秘的“越狱通道”。最高法审判监督庭庭长夏道虎15日在发布会上指出,前些年,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暴露出一些问题,尤其是一些“有权人”“有钱人”被判刑之后,减刑相对较快、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比例过高、实际服刑时间偏短,个别案件办理违背法律及司法解释规定,甚至暗藏徇私舞弊、权钱交易,对司法公正和公信损害巨大,影响恶劣。
据介绍,此次新出台的《规定》进一步统一了全国减刑、假释案件的办案理念、裁判尺度和执法标准。《规定》明确,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十五年,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被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减为有期徒刑后再减刑时,一次减刑不超过六个月有期徒刑,两次减刑间隔时间不得少于二年。对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罪犯,在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裁定中,应当明确终身监禁,不得再减刑或者假释。
同时,新《规定》还对职务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和金融诈骗犯罪、组织(领导、参加、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等罪犯的减刑、假释做出了从严规定。上述几类犯罪不仅实际执行刑期相对延长,在认定减刑的基本条件上也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明确在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即使客观具备减刑假释的条件,也不得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
最高法审监庭副庭长滕伟介绍说,《规定》对这类犯罪不积极退赃、协助追缴赃款赃物、赔偿损失,或者服刑期间利用个人影响力和社会关系等不正当手段意图获得减刑、假释的,不认定其“确有悔改表现”。另一方面,在具体的减刑的幅度、减刑的起始时间、减刑的间隔时间上也进一步体现严格精神。
此外,新《规定》还新增了对判决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再减刑、假释的规定。
这次新的司法解释倡导扩大假释适用。与减刑不同,假释是指有条件释放罪犯,使其归回社会,进行社区矫正。从司法实践来看,假释制度比减刑制度改造效果好,假释罪犯再犯罪率更低。目前世界各国适用假释是一个普遍的趋势,而内地长期以来减刑适用占绝对优势,假释制度的价值功能未能有效发挥。
最高法监审庭庭长夏道虎表示,考虑到内地社区矫正制度日益健全,新司法解释将倡导扩大假释适用,对部分罪行较轻、符合规定条件的罪犯可以依法从宽适用假释,对既符合减刑条件又符合假释条件的,倡导优先适用假释。
最高法出台的这一《规定》将于2017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