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滇中抚仙湖一景--美丽的孤山(曾永洪摄)
大公网11月10日讯 日前,《云南省抚仙湖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云南省第12届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通过,正式对外公布,新《条例》修改坚持保护优先,"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原则,标志着抚仙湖保护更趋规范化。
抚仙湖是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之一,蓄量达206.2亿立方米,占云南省九大高原湖泊总蓄水量的68.2%,全国淡水湖泊蓄水总量的9.16%和优于Ⅱ类水质以上湖泊淡水资源的50%以上。同时,抚仙湖是珠江源头第一大湖,其水质和生态环境,直接影响整个珠江水系的水生态安全,关乎珠江流域的生态安全以及泛珠三角地区的可持续发展。
此次条例修正坚持从严管理、坚持保护优先、问题导向的原则,修正后的《条例》共四章37条,对原《条例》章节和条款顺序进行了调整,对部分文字和24个方面的内容作了修改,重点解决了水位高程、管理体制、保护资金筹措、规范旅游管理等11个突出问题:
《条例》在抚仙湖保护原则中增加了"优先保护"的规定,增加了抚仙湖保护和开发利用总体规划、水量年度调度计划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规定,补充完善了在一级保护区内禁止性行为的规定,增加了"经批准的开发项目,不得破坏和污染地下水系"的规定。保护资金筹措方面,新《条例》对抚仙湖资源保护费作了相应规定,对经玉溪市政府批准、在二级保护区的开发建设项目明确规定应当进行生态补偿,按照规划项目用地缴纳抚仙湖保护生态补偿费。
修订后《条例》提高了违法的处罚力度,大幅度提高了违法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