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港律所联营门槛降 试点扩至穗深珠

 

何君尧表示,相信今后有更多香港律师北上发展 敖敏辉摄

  大公网9月7日讯(记者 敖敏辉 广州报道)记者7日获悉,根据国务院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有关指导意见及广东省政府批示,广东省司法厅近日印发粤港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的修订试行办法。根据该办法,港澳律师事务所与内地同行联营的门槛大为降低,且港与香港律师行业实际相符。其中,申请联营的香港律所,其注册律师数量下限从10名降为3人;在各方出资总金额上,从原来的1000万元降为500万元。同时,办法也删除了“保证内地律所对合伙联营的主导和掌控”等条款,明确联营律所负责人必须得到港澳方的认可。另外,此前,联营试点为南沙、前海、前海,而此次分别扩至三大自贸片区所在城市全境,即广州、深圳、珠海。

  港方律所最少人数从10名降至3人

  记者了解到,自内地与香港签订CEPA及相关补充协议后,港澳律师事务所纷纷向内地拓展市场,设立业务代表处。2014年初,中国司法部批复同意在广东省开展内地律师事务所与港澳律师事务所合伙联营试点工作,港澳律所北上再迎小高潮。北上试水的香港律所,认为批复方案门槛过高。根据2014年试点方案,参与联营的港方律师事务所必需10名以上合伙人,对香港律所限制很大。记者了解到,香港共有律师事务所800多家。其中仅有1人的律师事务所300多家,5个合伙人以下的中小律师事务所300多家,6个合伙人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只有几十家。如果按此标准,香港符合联营条件的律师事务所不多。另外,出资金额须1000万元以上,对各律所的经济实力提出挑战。

  不过,根据最新修订的办法,上述条款均大为降低。根据该办法,香港、澳门律师事务所申请联营须有3名以上注册律师。同时,与2014版方案相比,该办法还特意增加了“可以是香港、澳门本地律师,也可是其聘用并在香港、澳门注册的外国律师”的条款。

  对于出资总额及各方认缴比例,新办法也有更详细规定,有多个亮点。根据新规,合伙联营各方的出资额合计不得少于人民币500万元,而此前未1000万元。联营的香港、澳门一方为一家律师事务所的,其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不得高于49%,而此前,没有规定港方最高出资比例的条款。

  另外,记者发现,新规依然要求联营律师事务所的负责人应当在内地律师事务所的派驻律师中产生,不过,增加了“但应得到其他各方的认可”的条款,这无疑增加了香港律所的话事权。

  新办法还扩大联营律师事务所设立范围,即从南沙、前海、横琴扩大至广州、深圳、珠海市全境。

  对于此次新规,香港律师会理事、前会长何君尧表示,新办法将港澳律所北上联营的门槛降低,顺应了两地交流合作日益紧密的趋势和要求,相信今后有更多香港同行北上联营。前海香港商会会长、前香港律师会会长林新强称,新办法考虑到了香港的具体情况,修订的条款很有针对性。“随着三大自贸片区的发展,两地律师行业的联营合作将有更大空间。”

  据悉,最新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广东省司法厅已批准在广州南沙、深圳前海、珠海横琴三个片区设立了9家粤港(澳)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共有25名香港律师派驻到合伙联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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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史亚会 史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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