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审结一起“老鼠仓”案件 半亿罚款快速到位

  大公网6月30日讯(记者张帆)来自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最新消息,该院日前审结一起涉半亿罚款的“老鼠仓”案件。某资产管理公司副总经理张某某伙同尹某某,通过利用职务之便掌握的未公开信息,在股市套利共计2000余万,两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和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和没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5723万元。法院近日还重拳出击,于两周之内将该案罚没款全额执行到位。

  非法套利难逃法网

  根据判决书介绍,张某某于2008年7月到2013年1月期间,担任某资产管理公司股票投资部副总经理,先后负责管理“某人寿”和“某产险”账户,以及相关账户股票投资。2009年2月至2012年12月间,张某某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了相关账户股票交易等未公开信息,并通过其控制的三个他人名下证券账户,与其管理的上述两个资产管理公司账户趋同交易140只股票,累计趋同成交金额共计13.4亿余元,获利2,800余万元。在此期间,尹某在张某某的授意下从他人处借得身份证,用于开设证券账户;并在张某某的指令下操作部分股票交易。

  2014年4月9日,张某某和尹某被警方抓获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2015年4月3日,上海一中法院以张某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八百五十万元,以尹某犯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

  第一时间解封划拨

  案件判决后,由于二人的财产分布在本人、家属、朋友等银行和证券账户,或与家属共有房产上,财产权属较难甄别,且在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阶段,相关财产可能发生转移,给执行工作带来了不小的难度。

  为保证此案执行工作的顺利,执行法官张华松对财产线索进行了仔细查询,他了解到张某某在交通银行有一笔2000余万元的存款在侦查阶段已被警方查封。为了防止涉案银行账号超过查封期限,造成资金转移,张法官不敢有半点耽搁,在获悉线索的第一时间就赶往银行解除了警方对涉案账号的查封,并把人民币2300万元扣划到法院账户。

  此外,还查到张某某在某证券营业部有笔3000余万的资金,但当法官带着《协助执行通知书》,到该证券营部所要求扣划案款时,营业部负责人表示营业所内部需要办理有关审批手续,案款划拨法院指定账户需要一定的时间,同时口头承诺保证资金安全。然而执行工作关键在于“争分夺秒”。面对该营业部可能拖延造成资金转移的情况,执行法官当即把相关法律规定向其负责人进行解释说明。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沟通,营业部立刻着手这笔资金的协助执行,迅速将人民币3423万元打入法院指定账户。至此,该案5723万元全额执行到位。

  “老鼠仓”案件近年高发

  “老鼠仓”通常是指庄家在用公有资金投资前,先偷偷用自己的或者自己控制的账户资金在股票价格低的时候建仓,然后再将自己管理的公有资金投资自己先前买的股票,以实现拉升股票价格的目的,等该股票价格被拉升到高位以后,庄家抢先将自己“仓里”的股票卖出获取利益。该类犯罪不仅破坏市场交易的公平和效率,损害了上市公司的声誉,更严重践踏了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影响我国证券市场持续、健康发展。

  来自上海一中院的最新统计,从2011年至今,该院共计受理此类案件24件涉案29人。其中李旭利、牟永宁等案件均受到极大关注。法院方面介绍,针对“老鼠仓”案件高发的态势,他们除了坚持从严审判、加大惩处力度,也非常注重执行的力度和速度。一是查清财产快。“老鼠仓”案件判决生效后,执行法官会迅速核实并查询被告人本人及被告人假借他人之名在证券及其他金融机构开户项下的财产线索。二是采取措施快。财产查明后迅速出击,依托网络查控手段,借助“点对点”查询平台,对被告人名下的财产采取即时冻结。三是为保证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能快速执行到位,法官会对一些财产转移风险较大的“老鼠仓”案件,预先冻结被告人的银行存款,查封股权不动产等,确保判决生效后能得到及时有效执行。

  法院方面还特别向记者指出,实际上,防范和打击“老鼠仓”行为不能单靠法院的力量,各职能部门之间要加强协作,综合防控。如组建从业人员诚信档案,加强证券行业自律,落实基金公司的监管责任,形成完善、可行的民事赔偿机制等。通过一系列的防控措施,提高老鼠仓行为人的违法成本,减少这类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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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明明 D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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