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讯(记者郭志萍)今年4月13日,一起由美国EB-5投资移民引发的纠纷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李先生诉被告北京亨瑞同照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亨瑞公司)除返还投资移民款、服务费及相关利息外,还要求追加由于未能按期获得绿卡导致其子超过法定年龄、不能跟随父母一同移民而产生的经济损失等相关费用。该案成为投资移民纠纷索要赔偿损失第一案,引发社会关注。
1、投资移民纠纷成关注焦点
李先生在诉状中称,2010年8月14日,李先生与亨瑞公司签订协议,约定由该公司及境外合作方为其办理美国投资移民申请。同年9月3日,亨瑞公司出具担保书,承诺如李先生未如期拿到绿卡,公司担保将投资款项安全退还。李先生按照协议约定给付了相关服务费用及投资款,但其所投资的项目却未能成功。
2013年5月8日,经双方协商,亨瑞公司又将李先生的投资项目改为“凤凰商贸城项目”并出具承诺书,一年内获得有条件绿卡,如未能如期获得,公司退还全额投资款及服务费。李先生的I526申请获得批准,但因该项目失败,公司未能按承诺办理临时绿卡,且拒绝退还费用。
法庭上,李先生情绪激动,说看到新闻,才知道自己投资移民的项目“凤凰商贸城”因被美国FBI(联邦调查局)调查而停止,而亨瑞公司却对他隐瞒实情。本来,2015年4月他的申请就被NVC(国家签证中心)退回了,可亨瑞公司到现在还说能办。第一次项目出现问题后,他就要求亨瑞公司退钱,对方却承诺一年之内一定拿到绿卡,并为其改投了“凤凰商贸城项目”。其实第一个项目早在2013年1月14日就被撤销申请,但被告一直隐瞒,也没有告知他撤销的原因,只搪塞说项目出现点问题,再帮他选一个更好、更快的项目。
李先生认为,因被告恶意隐瞒移民项目的信息,极不负责任,一再拖延时间,导致其子失去随同移民的条件,给其造成了严重的精神压力和经济损失,故起诉要求解除协议,退还投资款、中介费,因准备移民造成的实际损失以及其子不能随同移民、需另行支付移民费用、未能享受免费公立教育的学费损失等共计人民币700余万元。
亨瑞公司代理律师称,依据双方协议,中介公司只收取5万元的服务费,50万美元投资款不是给中介公司的,所以不承担退款责任。承诺书中并未约定一年后如未获得有条件绿卡,原告有权解除协议书。被告已提供了中介服务,目前也无证据证明原告所称的“项目失败”或无法获得临时绿卡,原告应继续履行合同。“凤凰商贸城项目”被调查并不代表项目做不了,所以原告不能据此要求中介公司退还相应款项,公司还能继续履行协议。法院将进一步审理该案。
2、夸大宣传和潜规则盛行
记者了解到,美国投资移民项目俗称EB-5项目。EB-5是美国移民法中针对海外投资移民者所设立的移民签证类别。笼统地说,就是外国投资者向美国目标就业区投资50万美元给符合移民申请的项目,并间接或直接创造10个就业机会,就可获发两年期的有条件移民签证。若两年届满前90天,该项目投资行为仍存在且运转正常,投资者就可申请将签证条件解除,从而获得永久移民签证。一人申请,全家(配偶及21岁以下未婚子女)均可同时获得永久性绿卡,且5年期满返还本金。EB-5对申请人没有商业背景、年龄、教育程度及语言能力的限制,只要证明投资人投资资金为合法取得(包括个人累积所得、赠与、继承等多种途径)就可申请办理,因此成为近几年国内移民中介机构的主推方案之一,也被移民中介机构宣称为申请核准时间最短、资格条件限制最少的一种移民方式。投资移民申请人选取什么样的投资项目至关重要,因为投资项目的成功与否直接决定着移民能否成功。而国内的操作方式往往是由移民中介公司帮投资移民申请人选择既有项目,然后由申请人全权委托中介公司为其办理投资移民。为了了解投资移民中介机构的如何招揽客户,记者以咨询的名义走访了北京几家移民中介公司,发现这几家公司几乎都存在夸大宣传、言过其实的状况,有的宣称自己的公司是“中国第一大、也是全球第一大移民公司”,有的说自己“除2015年因为排期还没有获批外,最近三四年办理成功率达百分之百”。记者了解到,除了宣称超高成功率之外,移民中介公司在为客户办理投资移民项目时,还有一些成文或不成文的潜规则。他们为规避国家每人每年最高准许换汇5万美元的规定,有时会采取“一对一”和“多对一”的第三方境内境外账户换汇转款的手段,而以境内10人以上名义购汇转款的“多对一”换汇手段(俗称“蚂蚁搬家”)采用最多。这些流程都由移民中介公司全权办理,申请人只准备好足额的人民币就可以了。
每个EB-5投资移民申请人需要出资至少370万-380万人民币左右,为证明申请人投资资金合法且要规避美国纳税,中介公司和合作银行开辟了一项专项贷款服务。其基本方式是,移民中介公司提醒申请人不要体现自己公司的情况,不要将公司的信息提交给美国移民局,但又要说明资金来源,就要“虚拟贷款”:首先,申请人手里要有足额的现金,再拿自己的房产去银行做抵押贷款,其实钱是自己存进去,自己再开户贷款,只是从这个账户转到另外一个账户,并支付银行3万元的手续费。“只要你在我们的指导下卖房、抵押和贷款,我们都会为你准备好,到时你签字就可以了,”中介公司的咨询顾问如是对记者说。
“这样有一部分资料移民局是看不到的,但你要真贷款的话,那支付的利息就不一样了,即使是一年可以结清,那也要交给银行20多万元的利息,”移民咨询顾问说:“虚拟贷做完后,抵押的房本最快3天就拿出来了,不会影响你房屋的二次销售。但真贷款,那房本就抵给银行了。由于贷款用途是出国移民,因此银行往往都是和移民中介公司对接,而不对个人。同时抵押贷款的银行也是由中介公司指定,都是中介和银行约好,申请人按中介公司的安排到点办手续就可以了。”中介公司说得很是自信,好像很为客户着想,尤其种种规避手段似乎天衣无缝,但却有违规之嫌,让记者很为那些投资人捏一把汗。
3、专家支招规避风险
中国的改革开放,打开了中国公民“走出去”的大门,办理出国移民的国人数量日益增加,而投资移民是经济实力比较强的国人经常选择的一条通道。据美国国务院签证办公室发布的EB-5签发数据显示,2015财年(2014年10月1日到2015年9月30日),美国政府共签发9764张EB-5签证,其中中国大陆公民为8157张,占总数的83%。
记者查到,美国移民局官网发布2016财年第一季度(2015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有6277个家庭递交申请,共审理了1629个移民申请,其中1257个获批,通过率77.16%。可见,投资移民绝非有钱就一定能够办成,投资移民申请人面临着投资项目失败和时间延误的风险。甚至有专家指出,中国投资移民申请人5年前选择的投资项目风险将在近期集中爆发。
记者走访发现,现在很多投资移民申请人把所有事项全权交由中介公司办理,从房屋抵押到境外开户,甚至有的中介公司还要签字样本,一概听取中介公司的说法,这其中潜在的风险不言而喻,但中介公司通常仅对获得的利益承担责任,对申请人的资金损失和时间浪费则会百般推卸。申请人应如何规避投资风险?记者采访了知名律所移民法律事务部主任封跃平,封律师举例以下三种常见“陷阱”给大家支招。
陷阱一,“遭遇忽悠”
钱先生为全家办理移民,通过互联网搜索广告选择了其中一家知名机构,钱先生在询问具体EB-5项目时,中介公司顾问对项目的运作机制和申请文件的解释不甚清晰,只一味强调项目可靠、该机构是着名品牌没有问题。
律师支招:中介主体审查。主体审查又包括资格审查和信用审查。(一)主体资格审查,申请人首先要确定移民中介公司是否合法拥有因私出入境牌照资格。各地对因私出入境中介牌照审批非常严格,以北京为例,公司需要有专业的服务人员,200万的备用金。申请人对中介资质的了解能减少一部分的签约风险,避免遇到皮包公司。海外公司未经审批是不可以在国内从事移民相关业务的,如果签约主体是国外的公司,那代表这个公司一定没有国内的移民中介资质。(二)主体信用审查,申请人可以通过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移民中介公司的信用情况。查看公司是否有较多的被起诉,被列入国家失信人员名单的情况。
陷阱二,“遭遇包装”赵先生与国内一中介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但在细化了解项目的情况时,中介公司以“政府投资、开发商实力强”描述迷惑赵先生,公司将其代理的美国投资移民项目进行了精美的包装,例如带有政府背景、全美最大的开发商、预先批准、无风险等。
律师支招:项目审查
项目审查又包括项目资金构成审查及项目主体审查,与中介的法律关系审查。
(一)项目资金构成审查,一个风险较低的的项目应包括政府出资、银行资金、项目方直接投资、EB5资金。通常EB5资金不应高于40%。
(二)项目主体审查,项目的开发商以及区域公司是否在经济、经验等方面具有足够的开发实力。具有多少的I829(永久绿卡获得)的案例。(三)与中介的法律关系审查,通常客户与中介建立的是委托代理合同,客户支付服务费用,中介提供移民服务。其优点是委托人通常是比较中立的第三方公司,推荐项目会相对中立。其缺点是中介在项目出现风险后,如果中介已经合理地履行了相关义务,同时做好了风险告知,那么中介公司需要承担的责任非常有限,申请人需要面对的就从一个国内诉讼转变成了与国外项目方的跨国诉讼。诉讼成本与诉讼的难度大大增加。也有一部分中介机构与项目方建立的是名为委托代理合同,实为直接的投资关系,中介机构同时持有项目方的股权,但通常是隐名的。直接投资的优点是可以有效地突破中介的责任范围,如果项目出现风险,在中介与项目方角色混同的情况下需要承担更大的责任。但缺点是中介成为项目方,持有股权,就失去了第三方的中间地位,趋利化倾向比较明显。对于中介机构是否在项目里持有股权,申请人可以通过国际化律师事务所进行工商企业尽职调查。
陷阱三,“遭遇恶意隐瞒”张先生与国内中介签订委托服务协议,中介在申请的过程中对于项目I526申请被返销,国家签证中心申请被退回,项目被移民局意向终止均未通知张先生。直接导致了张先生移民的失败,家庭不能随同移民。律师支招:移民进度审查签约后,申请人一定要密切关注外国移民局网站,了解国家签证中心关于自己的移民申请进展情况,如果超过正常申请时间30天以上,应及时对申请进行调整。同时,申请人应要求项目方及时公布项目进展情况,全职员工雇佣情况。因为申请人最终能否取得永久绿卡取决于临时绿卡到期前90天,项目仍然正常运营且创造了10个全职的就业岗位。总而言之,虽然EB-5项目投资金额较少,可以减轻申请人的负担,但是在具体运作上,由于国人对美国的法律、经商环境、语言、经营成本等并不了解,政府也不提供担保,因此申请人在申请前的风险评估、项目选择上要非常慎重。套用一句理财名言:投资有风险,移民需谨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