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出台全国首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省级地方法规

  大公网贵阳24日电(记者 韦一茜) 记者获悉,作为全国首部促进民族团结进步的省级地方性法规,《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已于今年3月27日经贵州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将于5月1日起施行。

  《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是在深入贯彻2012年国务院国发2号文件中提出将贵州建设成“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的精神,以及贵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繁荣发展示范区的意见》的要求背景下出台的,将为支持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实现经济跨越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法制支持与保障。

  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副主任张和平表示,贵州省是全国8大民族省区之一,民族关系和民族团结进步始终是政治和社会领域重要内容,《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是全国针对民族团结进步省级地方立法首创。

  据悉,《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共38条,在促进民族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发展、保障民族自治地方依法行使地方国家机关职权等方面,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能职责,并将每年10月确定为全省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教育活动月。

  根据《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贵州省级财政应加大对民族地区财政转移支付力度,转移支付增量向民族地区倾斜。基础设施、扶贫开发、工业和信息化建设、教育、医疗、交通等项目资金向民族地区倾斜。

  同时,建立健全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少数民族扶贫开发机制,优先落实对口帮扶资金和项目。引导、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民族地区的扶持力度。

  在少数民族文化保护和发展方面,《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要求民族地区规划建设民族文化遗产保护区、民族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促进民族文化与旅游深度融合。推进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抢救。

  目前,贵州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正组织专家对《贵州省促进民族团结进步条例》进行释义工作。


扫一扫,关注大公网《北京观察》公众号

责任编辑:萧杏

热闻

  • 图片

大公出品

大公视觉

大公热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