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罗和安
“全面依法治国,体现在涉及的领域是全面的。目前,我国还没有一个专门的反就业歧视的法律。要从根本上解决就业歧视问题,首先需从法律层面进行界定。”全国人大代表、湘潭大学原校长罗和安建议,尽快制定出台《反就业歧视法》,不能让用人单位太“任性”。
作为一名长期从事高等教育的代表,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公平问题,是近年来罗和安在履职过程中特别关注的一个焦点。今年,罗和安再次把立法问题作为关注重点。他说,就业公平涉及的很广,除了民族、性别、年龄、身高等歧视因素外,这几年,非“985”“211”高校毕业生就业时遭遇歧视的现象日益普遍,极大阻碍了公民就业机会公平的实现。
院校歧视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就业资格上,仅“211工程”高校毕业生才有资格参加人才选拔聘用。二是就业机会上,对“211工程”高校毕业生在人才选拔聘用中予以优先。三是就业待遇上,对“211工程”高校毕业生在就业待遇方面予以优待。例如,部分地区、企业在新进人员工资待遇、职务晋升等方面制定的相关政策,过度看重评价对象的学历出身,对“211工程”高校和非“211工程”高校毕业生实行差别对待。
其实,《宪法》、《劳动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也制定了反就业歧视的法律条款。2014年11月,教育部表示,今后更多国家重大项目将会在支持范围、遴选条件等方面对地方高校一视同仁,破除“985”、“211”等身份壁垒,更加注重绩效评价。但是,由于缺乏完善的反就业歧视法律体系,缺乏有力的反就业歧视行政措施,缺乏健全的反就业歧视监督机制和救济机制,高校毕业生就业歧视现象仍然普遍存在,就业不公平愈演愈烈。
“我经常收到不认识的学生发来的邮箱,向我反映就业不公的问题。我很替学生惋惜,也很着急。”罗和安表示,有了法律,才能既做到“有法可依”,才能推进公平正义,所以,要尽快制定出台《反就业歧视法》。其内容应包括:界定就业歧视的内容与所歧视公民的类型、规定各级政府和用人单位不得排斥所界定公民参与人才选拔聘用的资格、规定就业歧视的法律救济和保护途径等。
罗和安建议,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健全反就业歧视的政策与制度保障,具体包括:督促各级地方政府及主管部门及时制定和出台反就业歧视的具体行政措施与实施办法,加强对人才培养开发、评价发现、选拨任用、流动配置、激励保障的政策引导和监督等。
“强化法律监督,健全反就业歧视的司法救济机制。”罗和安表示,应明确反就业歧视司法救济的范围、方式、途径,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制度;设立救助热线,为遭受就业歧视的公民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援助。
(记者伍均哲 通讯员张灿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