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应修订法律遏制“权色交易”
左坚卫告诉记者,目前,一些国家已经对涉性方面的贿赂立法:按照日本刑法规定,公务人员或仲裁人“就职务的事项”接受包括艺伎的表演、异性间的亲密交往等都构成受贿行为;德国刑法典第331条,英国《公共机构贿赂法》第11条,意大利刑法典第319条对贿赂内容的有关观点也与日本类似。
专家建议,在“性贿赂”立法尚有争议时,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对“权色交易”行为进行惩处。
———调整现行法律中贿赂行为的范围。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刑法室主任刘仁文说,虽然历次司法解释中,我国已经扩大了贿赂的标的物的范围,纳入了入干股、出国观光旅游等,但在实践中仍显得“范围太窄”。
专家建议,应该扩大传统意义上贿赂标的物的范围,将我国刑法对贿赂的标的用“不正当好处”来定义,以涵盖传统的贿赂行为和非物质贿赂。
———通过司法解释明确“性贿赂”行为和标准,立法机关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将“性贿赂”纳入刑法规制的范围。
易胜华说:“没有入罪的情况下,建议司法机关在实践操作中把‘性贿赂’作为一个酌定情节,进行适当的从重处理。”
———加强制度建设和约束。竹立家等专家认为,应加强党纪政纪的约束力,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出现的违纪问题,应明确违纪行为的范围,并严厉惩处,以严肃纪律,杜绝违法乱纪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