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依法行政为基点,努力促进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良性互动。法治思维支配法律手段。执法者具有法治思维,必然会主动、自觉运用法律手段执法。法治思维也需要通过法律手段表现。法治思维虽然是一种思想认识活动和过程,但它必然要外化为法治行为,即通过法律手段来实现。公安机关一方面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各种复杂问题,善于运用法治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另一方面要树立依法行政理念,善于运用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努力把各种社会矛盾和问题的解决纳入法治化轨道,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促进法治思维与法律手段良性互动。
用法治思维破解社会管理难题。随着中国社会改革和发展的深入推进,各阶层和利益方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错综复杂,社会管理面临着诸多挑战,许多人民内部矛盾的处理稍有不慎,就可能伤害群众感情,甚至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动摇党的执政根基。尤其在城镇化、城市化的步伐中,各地旧城改造和城区扩建迁建等,拆迁引发的社会矛盾急速增加。可以说当下中国社会矛盾突出,消弭冲突亟须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
无疑,法治的任务不是消灭,也无法消灭社会纷争,而是在于面对纷争提供一个合理有效的解决机制,法治的根本目标就是要在均衡的基础上构建稳定的社会秩序。因此,政法机关要转变过去那种“严防死守”、“把一切矛盾消灭在萌芽状态”的工作思路,学会用动态的稳定观来解决问题。要通过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来化解纠纷、维护稳定,从制度层面设计和营造法治环境,保障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各项权利和自由,通过“维权”来“维稳”。加强思想引导和情绪疏导,以贴近的感情疏导民情,化解危机,尽量避免机械、简单地运用“物质满足”或者“物质诱导”等方式。要将群众工作方法与法治理性有机结合,融法、理、情于一体,理顺社会情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