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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华:刀下留人救张赵


 

  1976年10月粉碎“四人帮”之后,各地对于类似案件的处理有着天壤之别。在北京,与赵凤歧有接触的赵一凡和徐晓,虽然没有很快平反,但被释放。而在山西,张赵集团的处境却更加险恶。1977年清查“四人帮”,山西省委把张赵集团列为重点清查对象,在机关单位和大中型企业办了许多学习班,由此受到牵连的竟达两千多人,被打成集团成员的有三百多人。李兆田、平崇义原先没有入狱,反而在1976年11月和1977年7月被逮捕;太原锅炉厂技术员胡海清被逮捕后,没有等到审判,就死在狱中。张珉、赵凤岐在看守所按死刑犯对待,单独关押,带着手铐、脚镣。1977年11月19日上午,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对张赵集团进行了宣判。以反革命罪判决张珉、赵风歧、罗建中死刑,张耀明无期徒刑,魏润福有期徒刑十五年,李兆田有期徒刑十年,何立言有期徒刑十年,胡公在有期徒刑八年,平崇义有期徒刑八年,程文有期徒刑七年,刘纪儒、张尚官管制三年。当时,王谦指示该案件由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意在不通过中央,在本省即判处张、赵死刑,立即执行。但是,省高院负责人不同意这种作法。他们提出的理由是,按中央精神,像张赵案这样重大的案件,应该由省高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终审。王谦只好同意。

  这样,案件送到最高人民法院。当时,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江华,在他主持下,立即组成以刑庭副庭长彭树华为审判长,解士明、江政洁为审判员的合议庭,对90多件原卷和材料进行了全面的审核,并于1978年12月赴山西提审了张珉等12名被告人,对该案进行了认真核对。江华仔细审核并批准了合议庭的案情报告。于1979年1月23日致电山西省委第一书记王谦:“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把他们以现行反革命集团判罪是错误的,应该撤销原判,宣告张珉等十二人无罪。在改判纠正以前,对在押的张珉等十名被告人应予先行释放,听候处理;以上意见,请你考虑。如同意,请即指令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1月27日,王谦给江华复电:“张、赵案的处理,原则上同意你的意见。”1月31日又给江华来电:“省委常委于今日认真讨论了张、赵反革命集团案,本着有错必纠的精神,大家同意迅速为这一案件平反。”2月1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王金友给最高人民法院打电话,汇报了山西省委提出的的五条措施:(1)对张、赵案件撤销原判,予以平反。有关单位要做好善后工作;(2)先行放人,听候处理;(3)凡是有关此案的文件,要一律销毁;(4)凡因此案件受牵连的人应一律平反纠正;(5)会后,各单位都要传达,由党内到党外,做好细致的思想工作,统一认识,对释放人员的生活安排好。2月2日,江华复电王谦并山西省委常委:“我们同意你们关于对张、赵反革命集团案件迅速平反和在党内外积极做好思想工作和善后工作的五项处理意见。鉴于该案在山西影响较大、涉及面较广,为了稳定山西局势,将该案发还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原判,宣告张珉等12人无罪,予以彻底平反。”2月4日,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谷震向张珉等12人宣布撤销原判,宣告无罪,并将在押的10人释放。

  当时,胡耀邦也过问了此案,1979年初,他在最高人民法院的平反材料上批示,要求在春节前释放张、赵等人,让同志们过一个愉快的春节。而王谦则要“先改判,后释放”,就这样,直到正月初八才释放张、赵。

  1979年2月27日下午,在太原湖滨会堂召开群众大会,王谦在会上郑重宣布:为张、赵等人彻底平反、恢复名誉,代表省委、省革委会对这一重大错案承担主要责任,并向张赵等赔情道歉。一起重大的政治冤案,在江华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干预下,终于昭雪。

  • 责任编辑:蓝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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