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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对人权的认识 新中国之后的人权,我们大家都知道,有一段时间是不恰当地对待了它,所以导致了中国在国际 上的孤立。在1990年,开始认识到这个问题,当国家召开第一次全国人权理论研讨会的时候,那个研讨会的目的是为了起草第一份人权白皮书,对人权给予了重新的认识。人权不是资本主义的专利,它是人类共同文明的成果,特别是人类共同的制度文明的成果,甚至可以称作是代表 性成果。所以,我们重新认识了人权,发表了在人权问题上中国政府立场的白皮书。 在这个白皮书中第一次谈生存权是中国人民的首要人权。若干年之后,我们再去回顾这份白皮书,理论上我们也需要自己提高,当时讲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这个判断在当时的背景下毫无疑问是对的,生存权在学理上就是指的一系列的社会权利,生存权不是一项权利,生存权是一个权利的家族,被称作第二代人权,所以法学界不可以犯这样的错误,不要把生存权理解为生命权,也不要把生存权理解成为一个单独的权利,这是一系列的权利,与社会有关的比如教育、医疗、养老、劳动、就业、住房、环境等等一系列的权利的总类都称作为生存权,生存权是社会权的另一个概念。 现在我们对这些权利的认识,所有的人权都是同等重要的,当初有一项权利被称作首要人权的时候,问题就来了,哪一项权利是次要人权,如果有次要人权的话,是不是还有次次要人权,有次次要人权再往下排在最后的就是可有可无的人权,所以逻辑上会出现错误。人权是同等重要的,人权是一个体系每一项人权和另一项人权之间都是不可替代、不可替换的,所以人权的观点性、不可替代性、整体性、系统性,应该给予重视。但是国家在建设人权的时候,可以有重点地进行选择,改革开放三十年,在人权制度上的最大变化是与生存权有关的一系列的人权事业发展,国家在选择人权时可以有重点,但是人权作为理论不可以说哪一项最重要、哪一项次重要。 2004年修宪的主要成果 宪政的目的很主要的一项就是要保障人权,2004年宪法实现了这个目的,或者说正在实现这个目的。2004年的宪法修改,我们增加了五项新的人权制度,这在历史上是空前的,因为我们来不及重新塑造一个新的人权体系,所以通过宪法修改的方式扩大人权的范围,使世界看清了中国对人权的态度。 这五项新的人权制度,在序言当中有一项,这一项在宪法学界应该给予足够的重视,这一项叫做“经济权利平等制度”。在中国所有制是二元的,或者说是多元的,以公有制经济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这是我们新的经济制度,这里面就涉及到对待公有制经济和对待非公有制经济的态度问题,在2004年宪法修改之前,我们对待非公有制经济是持消极态度的,2004年宪法的修改使得我们的态度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从消极变为积极,它实质上奠定了经济权利平等的制度,公有制经济和非公有制经济共同发展,国家都给予鼓励和支持。 第二项是私有财产权第一次进入到中国的宪法,私有财产权受宪法保护,这个概念在《民法通则》中有的,没有进入到宪法之前,我们只能把它称作一项民事权利,但是进入到宪法之后,它的重大变化就是从一般的民事权利一下子上升为宪法权,民事权利和宪法权利的区别就是,民事权利的保护只能用民事的手段,但是宪法权的时候对宪法权的保护方式就要发生变化,因为民事权利对抗的是平等主体,但是宪法权就有能力对抗公权力的侵害。 第三项,公益补偿制度,征收他人的财产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个前提条件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不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如果是为了商业利益、开发商的立业,就不符合这一条,所以要进行补偿,如果同时满足征收,才是合法的,所以是称作公益补偿制度,是保护公民、个人、私有财产最好的宪法制度,在西方已经有两百多年的历史了。 第四项,把部分区域内的戒严制度修改为紧急状态法律制度,这实质上是一项人权制度,当紧急状态出现的时候,对公民的权利在多大程度上可以进行制约,目的是为了解决公权力和人权之间的关系,所以被称作紧急状态的法律制度。 第五项,生存权,尽管在宪法中没有出现,但是我们终于给了它一个根据,这个根据就是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这一条在修改时有争议,中国的经济结构是二元的,经济结构的二元性决定中国的城乡也是二元的,这个二元下面又决定了中国的权力体系在当时实质上也是二元的,因此,我们的财政没有做好对所有的公民都进行社会保障的准备,所以在当时是有阻力的,我们的立法者有立法者的智慧,这一条原则前面增加了几个字,就把所有的矛盾解决了,仍然是“国家建立健全社会保障制度”,但是在“社会保障”制度之前加了一个定语,“与经济发展水平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几个字,皆大欢喜。在宪法修改以后近七年来,中国的制度发生的最大变化实际上是社会权的全面提升,这就是宪法修改时新增加的五项人权制度。 但是令人瞩目的还不仅这五项,而且增加了一个原则,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一条在宪法修改之前,当年我正好访问联合国的人权高专办,当时的高专在伊拉克被炸死,代理高专是美国纽约大学的宪法教授。我们见面以后,他提的一个问题就是“为什么中国的宪法里没有人权”,我告诉他你是错的,如果一项一项数的话,中国的宪法中有28项人权,比美国宪法多得多,他不吱声了,他说没有看到我们有“人权”,我是明白了他没有找到“人权”这个概念。我说你可以耐心地等上几天,这个概念一定会出现在中国的宪法中,我们不光是出现了概念,原则也写上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可以有几种写法:一是可以写在序言当中,如果写在序言中,就可以成为法律的指导思想;二是可以写在总纲当中,如果在总纲当中出现的话,那么就是国家机关的基本原则。但是,我们没有在这两个地方写,最后是出现在第33条当中。第33条就是宪法第二章第一条,实际上是国家表明了对人权的基本态度,所以宪法学者把它认为是宪法原则,这个判断我是赞同的,但是对这一条原则认识的水平最高的还是领导人,胡锦涛总书记以国家主席的身份写在联合国的信中是这样表述的,“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最高原则”,这一条认识到目前为止我认为是最高的,所以它不仅仅是宪法的原则,也是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治国理政的基本原则。 这一条原则进入宪法以后,使我们对人权的认识发生了几个变化:一是人权的主体变化。这条原则入宪之前,我们的主体是“公民主体”,这一条写进去以后,把“公民主体”改成“人人主体”,所有的人都是人权的主体,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不仅仅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它要保护所有的人,保护人人,包括无国籍的人,这就是主体的变化。二是人权的表现方式变了,过去我们是用列举的方式,用宣告的方式告诉大家你有什么样的人权,现在我们把宣告的方式修改为概括式,只要被称作人权的,都是国家尊重和保护的,而不仅仅是被列举的这几项。三是人权的体系发生变化,过去列举了多少,这个体系内就有多少内容,现在可以根据这样一项原则,无限地推衍这个范围。所以随着人权的发展,我们人权保护的范围也在发展。四是对司法的意义,这条原则进入宪法以后,在司法上我们现在有根据进行“权利推定”。过去我们的司法往往进行“义务推定”,这条原则进入宪法以后,如果它对司法有指导的话,就要求我们的司法工作者进行权力推定,所以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进入宪法,对中国人权的建设具有历史性的意义。 注:本文根据作者在第七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上的发言整理,文中小标题为编者所加。 (作者系山东大学校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