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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道路 站在中共十八大新的历史起点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发展必然走向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道路。 中国历届领导人都高度重视宪政问题,毛泽东亲自主持《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和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分别代表了新民主主义宪政和社会主义过渡时期宪政的最高水平。邓小平同志作为第二代党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在十一届三中全会前后多次强调,为了保证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权威性,使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这就为宪法的修改和完善奠定了重要的政治指导思想。小平同志从中央领导位置上退下来以后,给党中央的一个非常重要的政治交代,就是靠人治危险得很,把一个国家和一个党的希望寄托在一个人身上是很不稳定的,所以还是确立了法治靠得住。 之后,江泽民同志集中全党的智慧郑重宣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并多次论述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根基性作用。中共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的完善和实施,维护宪法的权威和尊严,奋力推进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十分明确地指出要在全社会进一步树立宪法意识和宪法权威,切实保障宪法的贯彻实施。要在全社会形成崇尚宪法、遵守宪法和维护宪法的良好行为。胡锦涛同志反复强调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带头学习宪法,人民必须遵循宪法,维护宪法的权威,为全党和全国人民树立了光辉榜样,推动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事业的发展。 但是有一些同志认识不到宪政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和政治文明中的根本性、标志性作用,看不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事业的巨大成就。遇到错误思潮干扰和扰乱就不敢坚持宪政,甚至连宪政的概念也不敢提了,好像宪政是资产阶级的惯例,一直把宪政作为理论研究和政治实践的禁区,这是不该发生的。当年,我们不提人权,反对人权概念,造成人权问题上被动挨批的局面。当年我们不提法治国家,不敢形成法治国家的纲领,造成法治问题上的严重失误。今天,我们不能再在宪政问题上重演那种低级错误。面对错误,我们更有责任以科学的态度破解认识误区,驳斥无稽之谈,恢复宪政概念的合法性,高扬宪政旗帜,有责任加强对宪政问题的研究和宣传,让党中央提出在全党、全体人民中间牢固树立宪法意识、树立宪法权威的要求得到广泛的认同,巩固宪政事业的社会基础。我们有责任深入总结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实践经验,把宪政方面的中国经验、中国模式概括出来,宣传出去,形成宪政问题上的中国话语体系和中国话语权,增强中国的政治软实力,进一步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事业更好地发展。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或者说宪政的中国模式,与西方资本主义宪政有着根本的区别,我们宪政的鲜明特点概括起来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依宪治国的有机统一。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之一,宪政就是政治文明的首要标志。在现代世界,凡是称得上政治文明的国家,无一不是实行宪政的国家,政治文明包括文明的政治理念、文明的政治体制、文明的政治规则、文明的政治活动、文明的政治效果等等,而这些都是通过宪政表现出来的,并依赖于宪法得以保证和发展。 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的突出任务,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必须树立宪政理念,弘扬宪政精神,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政的核心价值为指导。譬如说,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的法律化、制度化,为规范有序、理性平和地行使民主权利进行制度设计,要切实关注民生、尊重和保障人权,要致力于实现社会公平正义,要致力于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保证国泰民安。 注:本文根据作者在第七届中国法学家论坛上的发言整理,文中小标题为编者所加。 (作者系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教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