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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次,政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行使管理权。依法治国在于依法执政,依法执政又在于依法行政。因此,遵守法律应该成为政府官员自觉的追求。目前我们很多领导干部缺乏基本的法治观念,特权思想非常严重,总以为法律是管老百姓的,自己不受法的约束,或者自己的话、政府的文件就是法律。这是非常错误的。 要改变这种特权观念,除要求政务公开外,应使监督做到法制化,即对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人民群众、新闻舆论等监督主体实施监督的范围、方式、内容、职责、义务等,应通过国家立法的形式,使之具体化、制度化,以增强监督实施的可操作性,使这些监督职能从抽象的一般性规定中走出来,变成实实在在法律规定的权利义务。 人大监督法制化只是权力制衡的一个方面,对权力的最好制约就是分权制衡,也就是民主。因此,还需要将民主纳入法制轨道,通过国家立法对社会生活中民主的方式方法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例如,制定一系列的条例、规章和法律,保障民众对公共事务和社会生活的民主参与和管理,从而将政府的权力运作严密控制在法律规范的范围内。 最后,司法应逐步独立化。司法是对权利的救济和社会公正的避难所。要保障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司法是至关重要的一环。当前,与立法的部门化相比,司法不公的现象也很严重,挫伤了人们对法治的信心。因此,需要加强司法独立化建设,用独立来确保司法的公正性。作为第一步,应充分发挥司法对政府权力的制衡作用,建立司法制衡制度,废除法院的审判委员会,将司法审判权从地方上收,在人、财、权上独立于基层党政,并实行法官终身制,除非法官在审判和释法,或其他与法有关的活动中出现了道德问题,否则,不可随意将党和政府的意志强加于法官。 建设法治国家的最终目的,就是使宪法和法律成为公共生活的最高权威,任何个人和组织包括执政党及其政府都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必须服从法律的权威,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虽是一个长过程,但必须从现在起,有意识推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