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铭泉:新经济形势带来新型劳动关系 建议修改劳动合同法

  大公网3月15日讯(记者 李耀威) “目前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保护不足,导致用工不灵活,增加了用人单位负担,导致企业减少劳动用工数量,客观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有必要因形式发展予以必要修改。”在本届两会上,全国政协委员、亚洲木薯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主席朱铭泉带来了建议修改完善劳动合同法的提案。 

图为全国政协委员、亚洲木薯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主席朱铭泉

      现行劳动合同法加重用人单位负担 不能保护劳动者权益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2012年12月作过修正。在朱铭泉看来,劳动合同法既对用人单位保护不足,增加了用人单位的负担,又增大了就业难度,客观上损害了劳动者的利益,应因形势发展予以修改。 

      朱铭泉指出,目前用人单位应对纠纷压力较大。中国裁判文书网数据显示,2017年全年,全国法院审结与“劳动”有关的案件数量为968177件。而实际上,劳动争议发生后进入人民法院审判程序的案件仅是很小一部分,如果再算上各地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及劳动仲裁委仲裁审结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的案件数量将非常惊人。 

      为规避用工风险,大量用人单位采取“劝”职工“辞职”、“工龄归零”、“将职工集中转为劳务派遣工”甚至辞退合同制员工等手段,以规避劳动合同法。朱铭泉认为,用人单位的此类手段与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初衷背道而驰,损害了劳动者的权益,导致一些企业员工对于新法也颇有怨言。 

      朱铭泉发现,修订后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客观上增加了就业难度。对于应届毕业生来说,在高校扩招后,有限的工作岗位本已无法满足快速增加的毕业生的就业需求,但企业为了保障自身权益,招人更加谨慎,让没有工作经验的应届毕业生的就业形式更加严峻。 

      此外,劳动合同法在缴纳保险和执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方面的规定加大了企业用工成本,如不签订劳动合同被视为“非法用工”,这些条款抬高了就业门槛,导致企业尽可能压缩用工数量,让季节性农民工和大龄失业者由找工作难变成找不到工作。 

      朱铭泉直言,劳动合同法中关于用工单位必须为劳动者缴纳保险的规定既不能让全部劳动者得到实惠,同时又增加了企业的负担。 

      新经济形式带来新型劳动关系 应准确认定其法律形式 

      在十九大报告中提出,在“提高就业质量”的任务中,将“完善政府、工会、企业共同参与的协商协调机制,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与“破坏妨碍劳动力、人才社会性流动的体制机制弊端”、“劳动报酬与劳动生产率同步提高”等列为“实现更高质量和更充分就业”的举措。朱铭泉认为,这体现了更加重视就业质量和人力资源素质的精神。 

      对此,朱铭泉建议,根据国家政治经济发展实际对劳动合同法进行适当修改,准确认定新型用工形式的法律性质,减轻用人单位的压力。 

      朱铭泉指出,新经济和新业态拓宽了就业空间,带来了快递员、外卖员、挂靠、承包等多种新型灵活用工形式,非典型用工关系增多,甚至有去劳动化的倾向。“如果在此情况下仍局限于劳动合同法所限定的劳动关系,法律的作用范围会越来越窄,应准确界定新型用工形式的法律性质。” 

      在用工形式多样的背景下,朱铭泉建议鼓励企业采取多形式用工,对内部承包、临时工、钟点工、季节性用工、兼职、劳务派遣等就业形式的法律关系予以明确规范。 

      此外,朱铭泉认为应对明显偏颇条款进行修订和完善,剔除过于僵化的条款,适当加强对企业投资者权益的保护。 

    责任编辑:齐宾遥 qib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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