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讯(记者赵一存 北京报道)最高人民法院6日在京举行新闻发布会,介绍法院优化企业破产法治环境、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情况。据悉,为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推动“僵尸企业”进入破产审查,至2017年底,中国已有97家法院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贺小荣在会上表示,破产重整的对象应为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性的困境企业,对于不具有挽救价值及拯救可能的“僵尸企业”,应不予适用重整。

最高人民法院 记者赵一存 摄
最高法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刘贵祥介绍,审判专业化是企业破产审判的依托。同时,最高法着力解决破产程序启动难问题,确保困境企业通过破产程序实现救治及退出。他表示,为发挥破产审判在完善市场主体救治和退出机制中的积极作用,最高法于2017年底召开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会议形成的《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明确了今后一个时期破产审判工作总体要求,为解决破产审判重大性、普遍性、瓶颈性问题指明方向,提供路径。
这份最新印发的会议纪要显示,首条是推进破产审判机构专业化建设,要求省会城市、副省级城市所在地中级法院抓紧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其他各级法院可根据本地工作实际需求决定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或专门的合议庭,培养熟悉清算与破产审判的专业法官,以适应破产审判工作的需求。
“加强破产审判工作、打造优质的破产法治环境,对于推动高质量发展、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防范化解重大风险,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刘贵祥表示,下一步,法院将努力提高破产审判工作能力和水平,在加大“僵尸企业”处置力度、推动完善破产法及相关配套制度、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通过信息化建设提高破产审判质效等方面奋力开拓新的成果。
当日的发布会上,最高法民事审判第二庭庭长贺小荣表示,重整制度是中国现行破产法适应国际发展趋势、借鉴法治发达国家经验所作的重大制度创新。通过重整制度对具有挽救价值的困境企业加以挽救,可以避免破产,维护社会利益,亦是法院服务和保障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现代化经济体系建设的重要任务。
贺小荣认为,上述会议纪要主要从四方面对破产法重整制度进行发展完善。一方面是明确破产重整的对象应为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性的困境企业。对于不具有挽救价值以及拯救可能的“僵尸企业”,应不予适用重整,而要通过破产清算,果断实现市场出清。另一方面是明确法院审查和批准重整计划的依据。强调重整不仅是债务减免和财务调整,更重要的是通过制定让企业改善经营、重新获得盈利能力的经营方案,维持企业的营业价值,改善企业的生产经营,提高企业的质效,让企业获得新生。此外,还要贯彻对具有重整价值的企业尽力拯救的原则,并规定预重整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