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首例涉网约车保险理赔案一审判决 法院驳回原告诉请

  大公网3月1日讯 (记者 章萝兰 ) 私家车网约载客,发生事故遭商业险拒赔,李先生不满保险公司决定,并将后者告上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今日对这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作出一审宣判,并驳回了原告李先生的诉讼请求。这亦是上海首例判决的涉网约车保险合同理赔纠纷案。不过,浦东法院透露,将向保险行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由保险公司设立专门针对网约车的新型险种。

  据悉,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告李先生是在用非营业用汽车,从事违法营运活动,已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且未尽到通知义务,依据合同条款的约定,不承担赔偿责任。原来,李先生是“易到”专车司机,彼时其接了一个订单,就直奔客户目的地,后发生交通事故。

  不过,李先生认为,这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付责任,并将后者告上法庭,请求判令保险公司赔付5.5万元。

  法院认为,原告在驾龄未满三年的情况下,以万某的名义将涉案车辆从事营运活动,且未通知被告,客观上造成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符合保险条款约定的免赔情形。浦东法院据此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据指,《家庭自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明确提及,“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机动车改装、加装或从事营业运输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否则,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主审法官介绍,根据被保险车辆的用途,可分为家庭自用和营运车辆两种,保险公司分别设置了不同的保险费率,营运车辆的保费接近家庭自用的两倍。

  针对当前网约车行业迅速发展,以家庭自用名义投保的车辆进行载客收费,发生交通事故引发矛盾纠纷增多的情况,浦东法院透露,将向保险行业协会发送司法建议,由保险公司设立专门针对网约车的新型险种,并加强对网约车免赔条款的提示说明,引导客户投保针对网约车的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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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陈旭 chenx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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