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坚决堵住地方政府违法举债渠道

  大公网11月4日讯 据财政部网站消息,财政部有关负责人4日就地方政府债务问题答记者问。针对地方政府债务的范围以及如何看待融资平台公司债务与地方政府债务的关系,财政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

  据了解,目前我国地方政府债务的范围,依法是指地方政府债券,以及清理甄别认定的2014年末非政府债券形式存量政府债务。新预算法实施以后,地方国有企业(包括融资平台公司)举借的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其举借的债务由国有企业负责偿还,地方政府不承担偿还责任;地方政府作为出资人,在出资范围内承担有限责任。

  近年来,按照国务院工作部署,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落实预算法和国发〔2014〕43号文件精神,切实规范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取得了积极成效。根据相关指标评判,地方政府债务风险总体可控。但是,当前地方政府债务领域也存在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是局部地区偿债能力有所弱化、个别地区风险超过警戒线、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存在不规范现象等等。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财政部将继续坚持“开前门、堵后门”的改革思路,进一步完善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坚决制止地方政府违法违规融资担保行为,堵住各种不规范渠道,切实防范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相关措施包括:健全地方政府债务管理制度,合理安排新增债券规模,继续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债务以及建立健全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预警和应急处置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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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胡明明 DN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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