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许辉
中共中央政治局6月28日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条例是从严治党的又一重大举措,而其出台还有着更为深远的背景和考虑。
2014年10月,习近平在云南考察时,对领导干部提出了“忠诚、干净、担当”三个政治要求。此后,他在不同场合多次提及。其中,尤为强调领导干部品质中的“担当”二字。
自反腐声浪高涨以来,对有些领导者来说,在“干净”和“担当”之间,似乎难以抉择,存在不少抵触情绪。“干净”就不想“担当”、“担当”就不大容易“干净”似乎成了不少领导干部的“心声”,官场也出现不少“不作为”现象。
问责条例就是奔着这股“逆流”而来的。如果说去年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是针对领导干部的“乱作为”现象的话,那么问责条例则是主要针对“不求有功,但求无过”的“不作为”现象,针对那些尸位素餐的庸碌之辈,针对那些不想“干净”、又没有“担当”之流。动真格、形成制度就是要告诫和警示全党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就要被追责,这是天经地义的政治伦理。
王岐山曾说,“动员千遍不如问责一次”,“问责一个、警醒一片,没有问责就难有担当。”他特别强调,问责不能感情用事,不能有怜悯之心,要“较真”和“叫板”,发挥震慑效应。
值得注意的是,问责条例还对追责对象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既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又追究领导责任。要把责任压给各级党组织,分解到组织、宣传、统战、政法等党的工作部门。”主体责任中的主体主要指党委这个主体,监督责任指的是纪委的责任,这意味着问责对象将不仅仅是党员或领导干部,也包括组织。
长期以来,党内问责制度的一个明显特征是碎片化,相关问责条款分散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中,既没有形成体系,很多条款也只有原则性规定,而且党内问责的广度、力度和锐度均有待加强。习近平也曾指出,“抓安全事故等行政问责多、抓管党治党不力问责少,问责规定零散、内容不聚焦。”现实中,针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多由纪委以发文、通知、意见、办法的形式体现出来。因此,这次问责条例的出台,是党内问责走向精细化、系统化和法治化的现实需要。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把党章对纪律的要求整合成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开列负面清单。而就问责方式而言,《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规定的问责方式包括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这5种。但是这些规定仍不全面。近几年,通报批评、诫勉谈话等问责方式也开始出现在主流官方话语中。
晚清名臣李鸿章有句名言:“天下最容易的事,便是做官,倘使这人连官都不会做,那就太不中用了。”其老师曾国藩则说,为官的第一要义是廉洁。在当下,随着条例法规一个个出台,针对权力的制度牢笼一步步扎紧,做一个习近平总书记要求那样的官员方为正途,混日子的太平官不好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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