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案例 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撤销监护权

  大公网6月1日讯(记者赵一存 报道)最高人民法院31日通报12起侵犯未成年人权益而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典型案例。最高法研究室副巡视员马东表示,“虐童是家事”的陈旧观念必须打破,对于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国家会出手干预,“父母被剥夺监护人资格的未成年人的安置问题只有落实到位,人民法院才会结案。”

  马东介绍,2014年12月23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民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这份意见结合未成年人受到监护人侵害后发现难、起诉难、审理难、安置难等实际情况,对有关未成年人监护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此番公布的12起案例,涵盖了意见中提到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监护人资格的7种情形,涉及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的;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未成年人的父母被剥夺监护人资格后,法院判决会明确后续监护人,以妥善安置未成年人。马东指,司法实践中,以优先保护未成年人为原则,法院与民政等相关部门有着较好的协调。而民政部门作为社会保障机构,有权申请撤销父母的监护权,“解决了起诉难的问题”。

  据马东介绍,典型案例中有一例是意见出台后的中国首例此类案件,该案件引入指定临时照料人制度,即案件受理后,为未成年人指定临时照料人,确保未成年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生活稳定,有利于作为受害人的未成年人表达意愿、参加庭审。在未成年人其他近亲属无力监护、不愿监护和不宜监护,临时照料人监护能力又有限的情形下,判决民政局履行带有国家义务性质的监护责任,指定其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对探索确立国家监护制度作出了大胆尝试。

  “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并非家事、隐私,而是全社会的职责,家庭、学校和社会要切实履行保护未成年人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马东强调,邻里之间发现虐待未成年人现象,应主动制止或报警,因教育理念、价值观冲突引起的偶尔违法情况,公安部门应有训诫,“不是打了孩子就要被剥夺监护人资格,可以有社区居委会、团委、妇联等多种组织介入劝诫。”马东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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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史亚会 史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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