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广东自贸区深圳前海蛇口片区/新华社
大公网4月27日讯 (记者 毛丽娟)5月1日起,国家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作为国家税改战略部署的首批试点城市,10余天后,深圳将全面推行“营改增”,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将全部纳入试点范围,涉及深圳79.13万户纳税人。在港企注册最集中的前海,前海国家税务局2016年将举办90场“营改增”纳税辅导计划,并为港企开辟纳税绿色通道、增设港企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协调税企之间的分歧。
截至3月31日,前海港资注册企业为2638家,有缴纳税款的共700户,税款合计7.43亿元。分行业看:金融业290户,税款合计3.94亿元;现代物流业120户,税款合计0.98亿元;信息服务业99户,税款合计0.75亿元;科技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191户,税款合计1.76亿元。
专人辅导港企办理营改增
前海国税局副局长王聪和他的同事们调查发现,“营改增”将令港企税负减少,但具体减多少,依据行业不同、商业模式的不同难以测算;总体来说,“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缴税关键在于销项减去进项,具体行业关键在于进项税额中,是否能够按照规范化财务管理进行采购,取得正规销售商的发票。
从上周开始,前海管理局、前海国税局、前海香港商会已联合举办8场“营改增”纳税辅导宣讲会。前海国税局副局长王聪透露,前海国税局正在着手打造智税通平台,让港企纳税人足不出户就可轻松办税,实现6大类62项192个涉税事项的网上无纸化办理;优化精简办事程序,确保税制转换无缝对接,为纳税人提供税务登记、税种核定、票种核定、发票领用等事项办理“一条龙”服务;落实一次性告知、首问负责制,主动提醒和推送纳税人需及时办理的事项。
另外,为港企开辟绿色通道、精简办税事项,加强12366服务热线知识更新培训,专人辅导港企办理营改增,通过网上预约,科学安排办税人流,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效率。
推协调机制降诉讼成本
据悉,年内,前海将对“营改增”企业开展多层次培训。根据企业管理层、财务负责人、办税人员等对政策掌握的不同需求、根据试点的四大行业特点编制课程,通过行业座谈、网上学堂、办税手册、热线问答等,全方位满足不同人员对税收政策的需求胃口,精心挑选21位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作为培训师资保障,全年计划组织90多场“营改增”义务培训。确保纳税人熟悉新税制、遵从新税制、受益新税制。

内地营业税改徵增值税自5月1日起扩大至所有行业\网络图片
王聪透露,前海国税局将与前海香港商会合作,针对港企的个性化需求,打造全国首家港商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前海港商纳税人权益组织,前海港商纳税人权益保护中心由前海国税、地税牵头组建,将借助前海香港商会、法律援助机构、税收志愿者等第三方力量,为前海港商提供纳税维权、法律援助以及税收宣传方面的服务。针对“营改增”后港企与税务部门在税务缴纳上的分歧,推行协调机制,降低税企法律诉讼成本。
【可委托银行代扣税款】
“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于2016年6月1日起向国税办理2016年5月及以后属期的增值税纳税申报。原向地税主管机关申报的其他税种,继续按照有关规定向地税主管机关申报。此外,“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需在有税申报前与联网银行签订《委托代扣税款协议书》。
对于前海的港企而言,先要到前海国税受理机关进行税务登记,2015年度营业税应税服务销售额超过515万元的纳税人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于2016年4月28日前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递交《确认书》。文书受理窗口当场制作并送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试点实施前已登记为一般纳税人的试点纳税人,无需办理确认手续。
若符合《确认书》中不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条件之一的,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在《确认书》中勾选原因,并填写《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于2016年4月28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文书受理窗口递交《确认书》和《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2015年度营业税应税服务销售额未超过515万元的纳税人因经营需要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的,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到深圳市国税主管机关文书受理窗口递交登记表,文书受理窗口登记后,当场制作并送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通知书》。
对于首次在前海国税局领购发票的前海港企,需提前办理《磁条式发票领购簿》,并提交下列相关资料(申请表及复印件需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副本)原件、复印件;购票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购票员授权委托证明书》。对于,发票用量或发票种类无法满足需求的,纳税人可以申请重新票种核定、超限量购买发票、预缴税款超限量购买发票、最大开票限额变更。

前海港企参加前海“营改增”纳税座谈会\大公报记者 毛丽娟摄
【餐饮业税负降六成】
以通过加工食材向顾客提供餐饮成品的餐饮业为例,这一业态与咨询、中介等服务业相比,其特点在于直接材料支出是成本中最主要的部分,例如食材、饮料等。由于营业税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餐饮业纳税人在“营改增”之前存在较大的重复纳税,即购入直接材料时实际负担了材料的增值税,但提供服务时又要以包含材料增值税的营业额为计税依据缴纳营业税。
“营改增”后,餐饮业纳税人可以通过取得增值税抵扣凭证而消除重复纳税问题。假如港商在前海开设了一家酒楼,每月购买适用13%税率的米面油等原材料20万元,购买适用17%税率的酒水、饮料等原材料和柴油、天然气等燃料10万元,如果不考虑其他成本,该餐馆每月营业额为100万元的话,“营改增”之前的每月应缴营业税为5万元,“营改增”后,每月应缴增值税为1.91万元,实际税负仅相当于原来的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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