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公网4月18日讯(记者赵一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在京联合发布刑事审判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贪污、受贿满一万元、具有一定较重情节就应追究刑事责任;终身监禁不受服刑表现影响,不得减刑、假释。谈及反腐问题,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指出,可以预见,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在未来一段时期仍会保持高位态势。
这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通篇展现了执政党将依法从严惩治腐败的决心。一方面严密刑事法网,针对贪污贿赂犯罪的新情况、新特点,对犯罪构成要件作出扩张性解释,强化法律适用的针对性,严厉追究贪污、受贿犯罪行为;另一方面严格刑罚适用,综合考量各种因素确定不同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统筹解决罪与非罪、罪轻与罪重的标准掌握。
据介绍,2015年11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取消了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代之以“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以及“较重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情节”。对此,最高法、最高检方面在充分论证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和案件实际情况的基础上,同时考虑“把纪律挺在前面”的反腐败政策要求,通过司法解释对两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规定,将两罪“数额较大”的一般标准由1997年刑法确定的五千元(人民币,下同)调整至三万元,“数额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数额特别巨大”的一般标准定为三百万元以上。
这份司法解释同时规定,贪污、受贿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追究刑事责任;数额不满“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但达到起点一半,同时具有特定情节的,亦应认定为“严重情节”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从重处罚。
另外,在在死刑适用方面,此番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死刑立即执行适用于犯罪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造成损失特别重大的贪污、受贿犯罪分子。对于符合死刑立即执行条件但同时具有法定从宽等处罚情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针对《刑法修正案(九)》新增加的贪污罪、受贿罪判处死缓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的规定,该司法解释明确了终身监禁适用的情形,即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过重,判处一般死缓又偏轻的重大贪污受贿罪犯,可以决定终身监禁。同时,凡决定终身监禁的,在一审、二审作出死缓裁判的同时应一并作出终身监禁的决定,而不能等到死缓执行期间届满再视情而定。终身监禁一经作出应无条件执行,不得减刑、假释。
针对反腐败问题,最高法刑二庭庭长裴显鼎在今日举行的记者会上指出,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推进,可以预见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在未来一段时期仍会保持高位态势。至于将如何应对这一问题,裴显鼎表示,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各级人民法院一方面将确保案件依法审理,确保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效果良好;另一方面将深入调研,积极解决实际难题。同时还要做到司法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