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公网9月11日讯 “淮南大学生扶老案”持续引发舆论热议,目击者@任梵僮 已出面向淮南警方说明情况,并发表长文向社会公开她所看到的一幕,并公布了现场照片。目击者明确说,小袁骑车从老太身边经过时,两者之间是有距离的,且不足以撞倒老人。
本港媒体香港商报11日刊发题为《扶老难是场持久战》的文章称,难道真是“很多坏人变老了?”近日“扶老被讹”事件,再度持续地刺痛着全社会善良者的神经。
四川达州“扶老案”已经过去两年多,但对于事件中三位得到“委屈奖”小学生的家庭,纠结和顾虑如影随形并未消失,据说摔倒的蒋婆婆一家也仍在喊冤。前日,当事人之一的小江将中国好人网颁发的“委屈奖”如数退还后。小江的父亲江先生决定儿子转学,一家人搬离了达州,委屈奖也化解不了扶老被讹的委屈。昨天,同类消息再传,安徽安淮南师范学院的一名学生,8日早扶了一位摔倒的老太,并拨打了120。但老太家属认为摔倒责在该女生。由于现场监控有部分处于死角,为此,这位大学生上网寻求目击证人。
司法思维的缺陷所在?
没有金刚钻,就别揽瓷器活,扶老的“成本”已然越来越高。有个笑话,说三个富人在比谁有钱,一个说:我家佣人都开宝马,另一个说:宝马只是我家的运垃圾的车,最后一个说:我天天扶老奶奶过马路。其他两个羡慕地说:大哥,还是您有钱啊!
当然,这种网络情绪化的渲泄,无可厚非,但毕竟无助实际解决问题,缓解扶老难,也许是一个系统工程,冰冻叁尺,非一日之寒,虽然这看起来是一个道德问题,但其实要从法律层面进行理性的反思,这应该是一个突破口。很多年前曾经在“彭宇案”的一审判决中,法官就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和“社会情理”进行推理分析,这从“彭宇案”的判决词中表达得很清楚:“从常理分析,其与塬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塬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塬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几个常理、情理分析,把彭宇扶老案中,原告证明被撞的举证责任完全消解,仅凭“不合情理”的行为,而推理出“不是你是谁?”对被撞者思维偏袒和举证制度偏袒,在司法部门调解和处理这种扶老纠纷中,非常有代表性,而这正是司法制度的缺陷所在。
强化举证公平
因而如何科学、公正、公平地分配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就显得至关紧要。中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这是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分担的一般塬则,可以简述为“谁主张谁举证”。
在安徽该扶老纠纷案例中,为什么老人不需证明自己被撞,而大学生却需要证明自己没撞?而且老人讹诈的成本几乎没有,讹诈不成也不用付代价,这不就间接鼓励讹诈吗?基于此,公安司法部门在调解和处理扶老纠纷时,首先要纠偏,从程序上强化“被撞者”证明被撞的举证责任,以达到与“撞人者”同样公平举证责任。
显然,让诬陷者不仅付出道德成本,更要付出法律代价,他们才不敢恩将仇报。简言之,让守法者不孤单,让违法者存畏惧,好人才不难做,才能打好扶老难这场持久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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